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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四类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2025-04-03 09:5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采编中心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在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针对集中用餐单位与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分别需要履行什么样的食品安全责任,如何协同开展工作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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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

王丹回答说,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始终是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关注的重难点问题。考虑到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用餐主体更加特殊、食品安全风险更高、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我们聚焦“谁应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单独制定《规定》,着力解决“四类主体”在“三种供餐方式”下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问题。

第一,集中用餐单位是守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无论是选择何种供餐方式,都应当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管理,如,在选择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有食品经营资质的单位;供餐单位送餐时,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

第二,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是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三类主体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落细。

第三,构建协同机制是保障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关键举措。在委托承包经营和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两种模式下,集中用餐单位要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应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实践中,需要各有关方面通力合作,进一步压实集中用餐全链条、各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做到让家长放心、让子女安心、让百姓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