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张坤)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江西、湖北、湖南三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着力整治平台经营者“内卷式”不正当竞争,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市场有效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数据爬取案
案情介绍:九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国内多家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官方店铺,销售利用购买的数据爬虫接口自行开发的搬家软件,并在网上教授操作方法。当事人利用该软件通过调取第三方接口,绕过某网络公司及其购物平台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抓取该公司购物平台内商品信息数据,包括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整理排版成商品条目,并通过“一键复制宝贝”“多个平台搬家”“批量复制”等方式,帮助相关网络购物平台内经营者使用抓取的信息销售相关商品。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搬家软件服务订单数4万多个,这一行为损害了某网络公司及其购物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后立即下架、停止销售搬家软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取得某网络公司谅解,并将有关搬家软件购买费用全部退还,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已然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本案中因搬家软件引发的纠纷,深入剖析了数据抓取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从行为性质来看,当事人开发并销售搬家软件,该软件绕过技术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抓取某网络公司购物平台商品数据,是对平台运营方技术投入与运营秩序的公然践踏。从市场竞争角度分析,此行为损害了多方的竞争优势。一方面,对于某网络公司及其购物平台而言,平台内商品数据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平台数据被随意抓取、转移,导致平台用户流量与商业机会被分流,严重削弱了平台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他们凭借自身努力与投入在平台上积累的商品信息、客户资源等优势,因数据被轻易复制到竞争平台而大打折扣。本案为互联网平台行业敲响警钟,平台内经营者在追求技术创新与商业利益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只有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数字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慧食养奶粉店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渝水区慧食养奶粉店(下称当事人)向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电脑内存有“牛初乳10”PPT文件,内容涉及针对失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多种疾病的服用剂量及患者图片,涉嫌虚假宣传。检查发现,该店通过组织娱乐、周边游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加入须经店主审核才能加入的私有微信群,群内以“专家养生课堂”视频进行宣传,并发放微信红包筛选目标客户,进而开展销售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系针对老年群体、通过会议及线上营销实施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夸大保健食品治疗功效,严重误导老年消费者,且诱导老年人加入须经店主审核才能加入的私有微信群,将该私有微信群作为网络私域直播载体,将普通药品包装成能“治疗多种疾病”的“灵丹妙药”,误导老年消费者盲目购买,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体现对保健食品乱象的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源,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吴某某(下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多个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分别开设中介服务店铺,收取他人店铺中介费,以“挂假人的方式”、“事先编排好的话术”、“购买人流涨粉”等方式为他人网络直播店铺涨人气、虚构好评互动,从而使消费者误认为相关直播间店铺人流量大、货品质量高、服务态度好,欺骗、误导消费者,攫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网络直播店铺,已按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案件评析:网络直播购物中,直播间人流量、买家在线互动好评是消费者作出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人流量及产品服务好评是要通过诚信守法经营逐渐建立,而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虚构获取。本案中,当事人的非法中介行为不仅“帮”商家误导消费者,也侵占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本案也是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行刑衔接的代表性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城某科技有限公司反向刷单案
案情介绍:丰城某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当事人)与举报人公司均从事抖音团购业务。因举报人在丰城市市场份额较高,当事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争取更多客户资源,其法定代表人组织员工使用多个指定的抖音账号,对举报人合作运营的“丰城市某美容院”等七家商户团购链接实施恶意批量下单,通过当事人法人个人支付宝-花呗完成支付后即退单。经查,该行为旨在触发抖音平台对商家虚假交易的处罚机制,导致相关商户受到警告、限流、商品下架等处理,进而使商户误认为举报人运营服务不稳定,造成举报人客户资源流失,当事人存在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为在本地抖音团购市场抢占竞争优势,蓄意组织员工实施“虚假下单、即时退单”操作,恶意触发平台对举报人合作商户的虚假交易处罚机制,导致相关商户遭遇警告、限流及商品下架等处理,既扰乱了商户正常经营秩序,也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商业声誉,破坏其稳定客户关系。该行为以平台规则为依托、以技术机制为路径,实质是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依法查办,维护了网络交易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对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竞争行为、推动线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五、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贴吧网络平台发帖寻找刷单人(达人)搭建网络刷单平台,为了达成网店客户某网购平台旗舰店和相关任务指标,帮助网店客户刷单,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客户收取刷单商品本金及每单6元到7元的佣金,组织刷单人(达人)对客户网店的商品进行虚假交易,从而提高网店的成交量及好评率等,增加网店的曝光度。其中上游经营者已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虚假刷单行为是伴随电子商务兴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失信行为,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制造了虚假的商业信誉和销量数据,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帮助经营者通过刷单产生的虚假好评和“数据作弊”的高销量,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本案涉案金额较大,通过网络平台跨省作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重拳打击,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六、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门某百货店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天门市某百货店(下称当事人)以“扫码进微信群,1元领取10个鸡蛋”的活动为诱饵,在门店内吸引老年消费者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在群内,当事人通过发放红包等方式,诱导成员点击链接进入指定的线上直播间观看直播,并购买主播推荐的商品。当事人的盈利模式为:根据其引导至直播间的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的数量,按比例从直播方获取销售分成。该直播间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将普通食品、消毒产品虚假宣传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商品,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作为引流方,直接将此类直播链接转发至微信群,引导缺乏辨别能力的老年消费者观看并购买,从而促成交易并从中获利。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并未直接进行虚假宣传,而是作为“引流助手”嵌入违法链条。其通过线下小利(鸡蛋、红包)吸引特定人群,再利用社群信任将流量导向虚假宣传的直播间,最终通过销售分成获利。这种行为模式使得违法源头(直播间)与终端(消费者)相分离,增加了监管与查处的难度。此案件的查处不仅惩戒了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向市场释放出明确信号:任何为虚假宣传提供支持的合作模式都将面临法律风险。广大经营者,尤其是线下商户,必须对其引入或合作的线上商业活动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切莫因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推手。
七、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某网络科技服务公司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武汉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利用“差评软件”从事知名外卖平台上商家差评处理业务,按照300-750元/月或者20-30元/条的标准,组织公司客服员工处理客户商家外卖平台的差评信息,通过相关话术、退赔餐费等形式让消费者手动删除差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有偿删除差评和维护好评的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提高了商品、服务的美誉度,误导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同行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案情介绍:湖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未取得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正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口头协议形式与他人约定开通50个标称“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的视频号账户,并自行注册开通上述视频号及6个标称国内四所知名高校学历的抖音号和快手号进行视频业务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的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通过冒用知名律所名义及虚假标注高校学历等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以虚假学历宣传误导消费者,破坏行业诚信基础,挤压合规经营者生存空间。本案的查处,对此类“蹭名牌”“搭便车”,企图通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利用虚假授权、学历造假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切实保护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某组织人员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曾某某(下称当事人)从网络平台接单,以1000个关注或点赞为一单,每单收取9 元至140元不等的方式获利,组织人员对某电子商务平台客户账号进行增加点赞数量、有效粉丝数量等虚假流量数据交易,帮助客户获取该平台直播带货、视频带货、图文带货等经营资格,或者使其在该平台经营的商品获得排名靠前的推荐,增加销售商品或带货作品的曝光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虚假增加数据流量的行为是伴随电子商务兴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失信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帮助经营者通过制造虚假的关注数据、点赞数据,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网络流量造假”的组织者,对广大经营者和“刷单”群体释放强烈警示信号,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湖南省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快手、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发布信息引流,吸引学员至当事人自建网站听课,诱导学员缴费。当事人员工在与学员点对点聊天过程中使用宣传资料对学员就业和薪资情况进行宣传。经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核查确认,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学员就业和薪资证明资料,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一些网络培训机构通过杜撰企业资质荣誉,虚构讲师经历资质,虚假承诺培训效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学员购买培训课程非法获利。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无法证实的宣传资料,对“就业前景”和“薪资水平”等核心信息进行夸大和虚构,通过不正当手段吸引生源,损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惩,更是对广大学员提高警惕、理性消费的提醒。
十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与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产品手册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擅自宣称其高拍仪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用机型”、“湖南省公安执法办案平台专用机型”及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务用餐监督子系统专用高拍仪,冒用政府部门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同时,该公司还在某知名电商平台“某某旗舰店”组织刷单虚构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商业混淆行为)和第八条第一款(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典型性在于当事人同时实施线上刷单与线下冒用政府名义的复合型违法行为,反映了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的隐蔽性。其冒用政府部门名义的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更损害政府公信力;刷单行为则虚构商业信誉,破坏电商诚信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此类混淆与虚假宣传相结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规范线上线下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十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某科技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某某”APP平台直播间推广并销售“XX”硒片产品时宣传该产品具有靶向技术,能抑制肿瘤细胞繁殖并促使其凋亡,还可抗氧化,辅助改善结节、肿瘤;推广销售某品牌炒锅时,宣称该锅具有靠超导波能量转移技术,具有降低农残、降嘌呤、生成小分子水等功效。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前,网络食品虚假营销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一些不法商家为增加商品销量,不惜夸大商品的性能、功能,引人误解。与此同时,为逃避监管,通过引流后,在私域直播间利用消费者的健康焦虑和信息不对称,故意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界限,将食品或保健品包装成具有治疗功效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在直播间推荐并销售普通食品、商品时宣称能治疗癌症、降低农残等功效,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因使用涉案产品而延误病情危及健康安全。本案的查处对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食品消费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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