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针对消费者集中关注的鸭肉冒充牛肉问题及“幽灵外卖”乱象,对辖区部分外卖平台售价明显偏低的畅销牛肉类商品开展专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查处一起鸭肉冒充牛肉典型案件。
2026年5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辖区外卖平台内经营者“上海市闵行区松之鑫餐饮店”制售的“牛肉小串”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只检出鸭源性成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制售的“牛肉小串”包装标示产品名称为“风味小肉串”,所用原料为外购速冻调制半成品,配料表列有鸭肉、牛肉风味腌制料、食用盐、香辛料等,未检出牛源性肉类原料。当事人在明知原料不含牛肉成分的情况下,仍在外卖平台以“牛肉小串”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牛肉小串”没牛肉
部分经营者或许认为,“牛肉风味小串”和“牛肉小串”差不多,但在法律上绝非同类。“牛肉小串”直指原料为牛肉,对消费者构成明确的商品成分承诺;而以鸭肉为原料、仅凭“牛肉风味腌制料”调味的“牛肉味小串”,若以“牛肉小串”名义售卖,则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原材料合法合规,不等于标签和宣传可以随心所欲。商家追求成本控制可以理解,但前提是如实告知、不误导、不欺骗。本案中,经营者以鸭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对外销售,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以“牛肉小串”之名售卖鸭肉制品,显然未尽到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本案中经营者以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目前,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同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出案件警示。对经营者警示:“牛肉风味”不等于“牛肉成分”,如实标注是底线;以风味之名行冒充之实,法律不留情面。对消费者警示:比价是习惯,对远低于市场行情的“爆款”要多留心眼,下单前多看评价、多留意商家资质。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强化网络餐饮平台线上巡查,对排查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置、溯源核查、一查到底,筑牢辖区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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