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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五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2026-08-05 15:36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压实入网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发布第五期典型案例,引导辖区餐饮商户自查自纠、合规经营。

上海市闵行区海振餐厅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2026年4月9日,该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制作“糖醋里脊”的料汁过程中,添加名为“复配着色剂(柠檬黄色)”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明确标示其使用范围为“果蔬汁(浆)类饮料”,当事人擅自将其用于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典型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为提升菜品“颜值”和销量,漠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潜在风险。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具有着严格国家标准,不同类别的食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各不相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对标国家标准及产品标签标识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及使用,不得随意滥用。

上海市闵行区贤根餐饮店涉嫌网店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2026年5月6日,该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以诱导用户好评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其在外卖餐品包装内放置“好评返现”宣传卡,以返现2元为条件,诱导消费者在收到餐品后对其店铺作出好评。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以经济利益诱导消费者发布好评,虚构优质消费评价,破坏线上评价信息真实性。用户评价是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以返现、红包、优惠券等任何形式操纵、干预用户真实评价。

上海市闵行区蒙张餐饮店涉嫌擅自改变经营布局案。2026年5月12日,该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制售冷食类食品,擅自拆除冷菜间和二次更衣间,现场设施设备的配置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局当日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却擅自拆除冷食专用的食品安全设施,破坏合规经营条件,导致冷食加工环境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管控标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持审批核准的场地条件、设施设备标准,定期维护、正常启用消杀、温控、分区等专用设施,持续稳固食品安全经营条件。

上海市闵行区施超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案。2026年5月19日,该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其在外卖平台上架的商品“牛肉小烧饼”详情页“成分”一栏标注“主料:纯牛肉”,实际用于制作该食品的原料为产品“牛肉沫”,该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明确列有牛肉、猪肉、牛油、饮用水等成分,并非纯牛肉。当事人的店铺账号虽由品牌方统一运营,但其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注册店铺的上架商品信息履行审核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予罚款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成分不符,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线上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委托第三方运营外卖店铺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信息审核责任,并定期自行抽查核对,确保宣传内容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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