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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规制一批 牟利性投诉举报典型案例(二)

2026-08-18 16:54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周健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有效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行为,綦江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同步建立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综合研判机制,认定并规制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龚某某批量投诉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3日,龚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自主登记形式发起投诉,称其在抖音平台购买綦江区某网店销售的炖料产品,该产品网页宣传保质期为12个月,而产品外包装标注保质期为15个月,认为网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500元,同时对该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综合研判 

经核查,截至2026年8月3日,龚某某近一年内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举报1248次,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及频率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进一步分析龚某某投诉内容发现,其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明显的格式化、模板化特点。综合判断,其投诉行为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牟利性目的明显,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的认定情形。

处理结果 

综上,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龚某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已依法告知。同时,对其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该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案例二:程某批量投诉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3日,程某通过来函形式发起投诉举报,称其于2026年6月18日在某超市购买了綦江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豆豉食品,认为该产品外包装标识“0添加”,但被投诉人未检测相关添加剂含量,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同时对该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综合研判 

经核查,截至2026年8月3日,程某近一年内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举报2554次,投诉举报频次显著高于正常消费维权水平。进一步核实发现,自2025年10月以来,程某在该局辖区内,已先后针对3家食品生产企业及1家超市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累计发起投诉举报8次。综合其投诉举报频次、针对同类问题的集中投诉等方面,均已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维权的合理范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认定因素,具有典型的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

处理结果 

综上,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程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已依法告知。同时,对其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该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