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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八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2026-09-20 16:44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以警示经营者合法经营。

上海诗酒趁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该局接举报反映网络餐饮商户诗酒趁年华公司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菜单列有“熟醉罗氏虾”“蔬菜温沙拉”等多种冷食菜品,并配有制作上述菜品的食品原料及工具用具,而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经营许可,擅自开展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超许可范围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循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要求,确保实际经营项目与许可载明事项一致。若计划扩展经营范围,应须依法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许可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其合法经营的法律边界,切不可心存侥幸,逾越法律法规底线。

上海市闸北区美味屋饮食店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美味屋饮食店涉嫌销售“椒盐大王蛇”。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开展核查,在某平台发现一条消费者的评价,提及“椒盐田鸡很嫩很鲜,蛇(图案)也点了感觉一般般”。经查明,当事人以“药用”名义购入活的黑眉锦蛇,到货后自行宰杀、剥皮、真空分装,加工成菜品“椒盐蛇”对外销售。涉案黑眉锦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保护动物,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蛇类的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以“药用”名义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实际加工成菜品对外销售,企图以虚假用途规避野生动物保护与食品安全监管,反映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本案警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守野生动物保护底线,采购食材时严格核验并留存合法来源凭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购、加工、销售来源不明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力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上海市静安区银树餐饮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案。该局执法人员对银树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该店为无堂食外卖档口,主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在对其后厨进行检查时,在调味品柜内发现1瓶油醋汁已超过保质期。经核查,该油醋汁过期14 天,尚未投入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无堂食外卖档口经营者偏重接单出餐,疏于后厨食材管理,将过期调味品存放于操作区域,属于食材自查清理制度落实缺位。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应须警惕过期食品安全风险,调味品等辅料存放不当易误取混入菜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无堂食外卖聚集区经营者,务必落实食品贮存与定期自查要求,管理方应督促商户完善食材先进先出、临期预警及过期销毁台账,规范管控各类食材,从源头防范过期食品流入加工环节。

上海市静安区顶顶面馆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该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商户顶顶面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便在后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暴露出商户食品安全管理松懈、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易造成食品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警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捻熟(上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地布局案。该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商户捻熟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实际布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时原布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擅自变更后厨布局将粗加工间的三槽水池改为单槽水池。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擅自变更后厨现场布局,改动设施配置,反映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要求认识不足。网络餐饮经营者擅自改动核准的经营布局,会改变原有食品安全管控条件,带来相应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警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自行变更核准的设施设备与现场布局,确需调整应当按规定报备。

上海市静安区初朴餐饮店未履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义务案。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网络餐饮商户初朴餐饮店现场检查,查实该店存在未劝阻顾客吸烟和未张贴禁止吸烟标识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三)和第(五)项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商家未落实控烟主体责任,未张贴禁烟标识,且未劝阻店内吸烟行为,违反控烟相关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是经营场所控烟第一责任人,应当规范张贴禁烟标识,落实巡查劝阻义务。本案警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可忽视控烟管理,应须压实主体责任,杜绝此类违规行为。  

上海市静安区闵乐饮食店未对配送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案。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网络餐饮商户闵乐饮食店对外卖配送直接入口的食品未规范使用食安封签,该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整改。复查时,当事人仍未落实整改要求,持续存在未规范使用食安封签情形。当事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未规范使用食安封签,经责令整改仍未落实,暴露经营者重经营、轻合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知晓食安封签是外卖餐品配送环节的重要防护手段,可防范餐品被拆封、污染等风险,守护网络餐饮“最后一公里”食品安全。本案警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使用食安封签,主动防控配送环节食品安全风险。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不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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