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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宁城县市场监管局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

2026-09-29 12:1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张阳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欢)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商户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现对近期查办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典型案例一:宁城县某某水果捞店销售及使用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关键词: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无标签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某某水果捞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红豆/绿豆饼、肉枣肠无食品标签,操作台已开封使用的茶叶标签信息不全、黄油薄脆饼干未标注生产日期,存在销售、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依法没收涉案问题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45.3元;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

警示意义:食品标签是食品身份的核心标识,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食品安全溯源的重要依据,无标签、标签信息不全的食品,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无法保障食品来源、质量与保质期安全。各类餐饮及网络餐饮经营主体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品原料及在售食品标签管理,严格查验进货食品标签标识信息,严禁采购、使用和销售标签不合规食品,严把食品进货查验、入库核查关口,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经营环节,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经营防线。

典型案例二:宁城县某某烤肉拌饭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案

关键词: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幽灵外卖

案情介绍:2026年8月23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城县某某烤肉拌饭店存在涉嫌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依法取证核查,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警示意义:食品核定加工区域是规范餐饮制作、防范食品污染、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核心合规阵地,超许可区域加工食品,会脱离标准化卫生与流程管控,易滋生食材污染、加工失范等安全隐患。该行为也是诱发幽灵外卖乱象的重要隐患,部分商户线上公示合规资质场景,线下却在隐蔽区域违规加工,规避日常监管,造成食品全程无管控、无溯源,严重威胁群众饮食安全,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各餐饮及网络餐饮经营者须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在核定区域加工制作,线上线下经营信息保持一致,从源头杜绝场外违规加工,严防幽灵外卖问题滋生。

典型案例三:宁城县某某米粉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关键词: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某某米粉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厨房调料架上发现1瓶一品鲜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过期一品鲜酿造酱油1瓶;二、给予警告;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

警示意义:食品原料保质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红线,超期食品原料极易发生变质、滋生有害物质,直接影响餐食质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餐饮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各类网络餐饮及线下餐饮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材常态化清查、台账管理及临期排查制度,定期对后厨调料、食材原料进行全面核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坚决杜绝使用过期食材加工制作食品,从源头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规范经营行为。

典型案例四:宁城县某某炸鸡店未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未保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案

关键词: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未清洗维护、经营场所卫生不达标

案情介绍:2026年9月7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某某炸鸡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按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洗维护、未保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警示意义: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清洁维护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脏乱的加工环境和未及时清洁的设备极易造成食材污染、细菌滋生,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各网络餐饮经营主体要高度重视后厨环境卫生管理,严格落实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制度,常态化保持加工区域干净整洁,及时排查整改环境卫生隐患,规范日常经营操作,切实守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