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勤 记者张坤)2026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酒、掺假掺杂、“两超一非”、假冒侵权、“特供酒”虚假营销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现选取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有毒有害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消费者饮用散装“补肾酒”出现头疼、失眠、心悸等症状的投诉。经查,当事人何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西地那非药物后,将药物与酒精混合勾兑后灌装到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矿泉水瓶中,伪装成“自酿药酒”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经检测,现场查扣矿泉水瓶内“药酒”均检出西地那非,涉案白酒5.5升,涉案金额1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6月,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评析:“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若使用不当,可能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违法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跨区域特征明显,且已导致消费者出现头疼、失眠、心悸等症状,社会危害性突出。执法机关接到投诉后开展检查,并依据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规范散装酒及网络食品经营秩序、震慑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二: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8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局飞行检查转办的线索,立即组织对鄱阳县某酒业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依法对当事人成品库房存放的瓶身无标签、外箱未标注生产批次的408瓶白酒,以及生产车间瓶身生产批号与生产记录台账日期不一致的118瓶某品牌“老酒”采取扣押措施,于6月22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408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某品牌“老酒”118瓶,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食品安全无小事,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案当事人通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缺失标签标识等手段规避监管、误导消费,此类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警示广大酒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记录与标签标注管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通过虚假标注、缺失标识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三: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珠山区公安食药环线索,指向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某宿舍内为假酒仓库。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宿舍区存在多种不同品牌的假酒,执法人员对涉案的酒类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为防止证据灭失,进一步固定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将上述涉案产品转为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至案发之日,从事假冒白酒销售。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及售卖点进行清查,又发现其他涉嫌假冒白酒,经相关酒厂打假专员辨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本案共查获违法酒类产品185瓶,涉案金额达9935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数额巨大,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评析: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隐蔽、反侦察意识强,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查明假酒销售犯罪事实和活动地点;同时加强政企协作,引入被侵权企业参与辨认,发挥商标持有企业专业手段。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酒类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类案件的查办,警示广大酒类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销售假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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