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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保健食品护老和网络销售两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6-10-13 18:05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石巍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葛卫伟)今年,河北省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保健食品护老和网络销售两个专项行动,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网络销售和保健食品销售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房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8月19日,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食品区的安琪纽特悠然富硒酵母高钙中老年奶粉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台账和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进购2025年1月24日生产的这批次安琪纽特悠然富硒酵母高钙中老年奶粉时,查验了产品检测报告,但是没有留存,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问题,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日常自查和员工培训不到位。对此,监管部门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

案例二: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虚假宣传肉制品案

2026年3月18日,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火锅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菜单上销售的撒尿牛肉丸实际为“安井撒尿肉丸”,配料是鸡肉、鸡皮和鸭肉。菜单上销售的潮汕牛肉丸实际为“大汕朝”牌牛筋丸,主料含量:总肉含量≥80%,其中牛肉≥40%。执行标准:SB/T 10379。菜单上销售的虾滑(100%纯虾肉制作,颗颗鲜嫩Q弹)实际为“逮虾记”牌一口整只青虾滑,配料:青虾仁≥75%、水、鱼糜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96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虚假宣传的问题,食品经营主体应该按照食材标签如实标注菜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虚假宣传。对此,监管部门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打击虚假宣传的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三: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黄焖鸡店销售肉制品与菜单不一致案

2026年7月20日,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黄焖鸡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其店内菜单上发现食品标签名称为“蟹棒3元/份、虾丸3元/份”,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蟹棒”产品外包装名称为仿蟹肉棒,配料主要是鱼糜。“虾丸”产品外包装名称为虾味丸,配料主要是鸡肉、鱼糜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156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此类案件有利于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遏制靠夸大功效、虚假概念进行不正当营销的行为,保护诚信经营企业,净化食品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四: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销售肉制品与菜单不一致案

2026年6月16日,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店内菜单上发现标有“安格斯肥牛24元/份,纯正谷饲喂养100%牛肉”。经查,当事人提供的用于制作安格斯肥牛的原材料名称为餐饮定制牛肉片、类别为速冻调制食品。配料为牛肉、复配酶制剂等,产品标准代号为GB1929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7元、罚款267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主体应该按照食材标签如实标注菜单,宣传内容必须有真实依据,不能自行编造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