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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推进“清风行动”拒绝野味上桌

2026-10-14 16:0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今年3月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结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在全市范围同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清风行动”,重点排查非法制售野生动物隐蔽链条。“食安零距离”推出特别版,聚焦“野生动物保护”禁区,以案说法,结合法律条文,为商户划清红线,讲明后果,坚决不让野味上餐桌。

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即只要是陆生野生动物,全部禁止食用。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2021年2月5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新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746种和7类。“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第二道保护圈。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3年第17号公告,公布新版《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是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但也不属于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例如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草局发布新版“三有”名录时,正式将野猪调出。野猪虽然不再是“三有”保护动物,但它也不在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列。因此,野猪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否可以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个体。但有一个关键例外——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物种,人工养殖种群可以食用。例如,野外种群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人工养殖种群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按家畜家禽管理,经检疫合格后可食用。因此,判断能否食用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而非单纯“人工养殖”身份。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无论野生还是人工繁育,一律禁止食用。

食用野生动物的安全风险是什么?野生动物体内可能携带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体,食用野生动物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仅对消费者健康直接构成威胁,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机。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野生动物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后果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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