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郭莉莉)为持续整顿肉及肉制品经营市场,守护群众“一日三餐”肉类食品安全,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典型违法案例,持续传递严格监管、违法必查的信号,震慑违法经营者,引导辖区肉制品经营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体典型案例如下: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XX生鲜门店在商品名称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10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当日,对被举报的克什克腾旗经棚镇XX生鲜门店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板肠类商品,当事人称为猪板肠,且在当事人朋友圈宣传为马板肠。要求提供该板肠类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货清单及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时,但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猪板肠”商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货清单、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的“马板肠”商品,与实际售卖的“猪板肠”商品名称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在商品名称上虚假宣传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经营者线上宣传名称应当与实际售卖商品名称保持一致,不得虚假宣传、混淆产品种类。经营者要规范朋友圈等线上宣传内容,杜绝误导消费者。
热水开发区XX酒楼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9月8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热水开发区XX酒楼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该饭店食品加工区冰箱内发现预包装食品水饺4袋,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包装袋仅用记号笔写有“牛肉大葱”字样。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标签时,当事人无法提供。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水饺4袋;2.罚款5000.00元。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预包装食品必须依法标注完整标签信息,不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无标签食品无法实现追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商户要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严把食品标签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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