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重庆万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验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登记信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营的校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恰饭饭校园”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生效实施后,当事人未按规定至少每六个月对入驻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推动资质管理由被动更新转向主动核验。平台疏于定期核验,将造成线上线下资质信息脱节,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滋生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二:巴南区明珠佳味餐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行为案
网店名称:
美团:佳味轩包粥坊(华熙店)
淘宝闪购:佳味轩包粥坊(华熙店)
京东:佳味轩包粥坊华熙店丰华路车站
案件速览:2026年6月,当事人制作并在网络销售的手工南瓜馒头经抽样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及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经营者在制作馒头时非法添加人工甜味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威胁群众饮食安全。案件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不规范,源头风险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全体餐饮经营主体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守护食品安全。
案例三:巴南区心香悦餐饮店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案
网店名称:
美团:牛香阁串串王(华熙店)
淘宝闪购:牛香阁串串王(华熙店)
案件速览:2026年7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混放且无标识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16日前改正。2026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仍然存在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混放且无标识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展现了部分入网餐饮商家后厨日常管理混乱,漠视监管要求,缺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的典型问题。此次查处立足以案促治,倒逼网络餐饮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准则,规范后厨环境卫生、食材分类标示、日常自查整改等全环节管理,全面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
案件四:重庆聚龙渝味餐饮巴南区木洞四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网店名称:
美团:聚龙烧烤(木洞店)
淘宝闪购:聚龙烧烤(木洞店)
京东:聚龙烧烤
案件速览:2026年9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操作间冰柜内发现4种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落实岗位责任定期检查食材效期,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向其送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记分提醒通知书》,予以扣除6分,同时作为自行配送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且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26年7月受到过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以及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作为自行配送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案件警示:本案当事人在已经因同类违法被处罚后,又再次出现相同违法行为,暴露出经营者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严重漠视,过期原料加工的食品流入餐桌,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损害消费者权益。全体餐饮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要对过往违法问题认真整改,避免屡罚屡犯,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维护餐饮市场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
案件五:巴南区信全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网店名称:
淘宝闪购:邮亭鲫鱼·美蛙三合鱼(万达店)
案件速览:2026年6月,外卖配送员向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淘宝闪购平台上的“邮亭鲫鱼·美蛙三合鱼(万达店)”实际出餐地址与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不符。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其出餐地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店招名为“虾一跳 小龙虾”,当事人在该地址与另一经营小龙虾的主体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美蛙鱼的网络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在平台上上传的编号为JY25001131526880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智慧注册许可系统”中也无法查询到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经认定,当事人上传淘宝闪购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巴南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系外卖配送员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典型案例。网络餐饮依托第三方平台上线经营,伪造许可证是无证商家入网最主要的手段。本案联合公安机关对实际无合法资质的经营主体依法实施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实现从证件造假源头倒查线下经营主体的全链条打击。同时借助外卖平台后台数据,进一步查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及货值金额,也倒逼平台从严落实入网商户资质审查义务,从制度层面堵塞网络餐饮准入监管漏洞。该案的查办有利于突破传统网络餐饮“线上巡查、被动排查”的监管格局,对于深化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健全线上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具有典型意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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