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开展以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餐饮经营突出问题,坚持线上巡查与线下检查协同发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布第四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进一步强化经营者守法合规意识。
上海市普陀区古锐夫食品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该局对当事人古锐夫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却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Agiraffe长颈鹿希腊酸奶(鸿寿坊店)”制售并销售干噎酸奶,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制售食品。自制酸奶等食品对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及操作过程有相应要求,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严守“先许可、后经营”法律底线。
上海莫莫焙可瑞餐饮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莫莫焙可瑞餐饮开展监督检查,在其操作区发现待用食品原料镜面果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仅通过微信小程序“More-Cake蛋糕定制”线上销售裱花蛋糕,上述过期原料用于裱花蛋糕制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销毁过期原料并予行政处罚。案例警示:裱花蛋糕属于冷加工糕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原料保质期管理,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建立健全原料使用和效期管理台账,防止过期原料流入加工环节。主要通过微信小程序、私域社群等渠道经营的餐饮主体,也应严格落实上述管理要求,不得因经营渠道相对隐蔽而忽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上海诚怡宸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该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当事人诚怡宸餐饮(店铺名称:“赣饭大本营”)线上销售“五香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的风险监测报告后,随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预包装原料“五香驴肉(风味)”以马肉为主要原料、含部分驴肉,当事人将其加工切片后对外销售,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案例警示:部分经营者受利益驱动,采购价格低廉的原料冒充高价食材,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不仅违背诚信经营原则,也可能因原料质量难以保障带来食品安全风险。该局将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味与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案。该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味与匠餐饮(店铺名称:“握光寿司”)未按要求在冷食专间内冷却用于制作寿司的直接入口熟制米饭。该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后续复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存在同类违规操作。
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6.4.2条规定。同时当事人短期内二次违法,符合“拒不改正”情形,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例警示:寿司米饭冷却虽是简单的加工步骤,却直接关系入口食品安全。本案当事人已因同类问题受到警告,复查时仍再次被发现违规,整改停留在表面、未真正吸取教训。食品经营者应切实重视监管指出的问题,把整改要求落实到具体操作环节,并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形成长效机制,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上海板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真华南路店对餐品主材原料作虚假商业宣传案。该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板饭餐饮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一板一肉·板前和牛饭(环宇城店)”销售的“日式保乐肩和牛饭”涉嫌虚假宣传。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原料“去骨牛保乐肩”外包装标注产地为澳大利亚,与商品详情页标注的日本和牛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经营者应确保线上商品名称、详情页等宣传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不得对食品原料的产地、品种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验原料标签及相关信息,确保原料来源可溯、信息真实,从源头规范食品原料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晶诚蛋糕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该局在开展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晶诚蛋糕店在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可可蜜里·蛋糕·动物奶油”销售的自制蛋糕商品页面及图片中,使用“迪士尼”“冰雪奇缘”“米奇”等字样及相关卡通形象。经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鉴定,确认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上述8件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案例警示:卡通形象不是“免费素材”,网店页面同样是商标使用的载体。本案一次涉及多件注册商标,提醒经营者不能因“不知道”或销售数量少而忽视侵权风险。烘焙、定制类经营者应建立素材来源审查机制,重点核查翻糖、巧克力转印、蛋糕插件等环节使用的卡通形象和影视角色,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常态化开展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办,对突出问题露头就打、紧盯不放,推动形成问题发现、整改落实、跟踪复查监管闭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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