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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6-11-07 19:55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张阳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新城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聚焦肉制品加工、线上线下销售环节突出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肉制品掺杂掺假、使用过期原料、标签标识不合规、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行为,压紧压实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规范辖区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现将查处的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6年2月,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公司线上销售的驴肉火烧开展抽检,检验结果显示驴肉火烧同时检出驴成分、马成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6年3月,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生鲜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冰柜内的安格斯谷饲原切骨牛肉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涉案过期牛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食品加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6年4月,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加工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店库房调料框中已开封的萧妃牌绝味飘香油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商贸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秘汁牛肉干用于网络食品销售案

案件情况:2026年7月,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报告,某商贸公司在抖音平台线上销售自产的秘汁牛肉干,其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2.0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鸭脖店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6年8月,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鸭脖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成品区冰柜内的产品仅标注“福来堂黑卤鸭”,缺少食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小作坊登记编号等法定标签内容;同时当事人生产所用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涵盖肉制品掺假掺杂、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无标签预包装卤制品销售、菌落总数指标不合格、进货查验记录缺失等多发高发违法情形,直指肉制品小作坊、肉制品生产企业、生鲜经营门店线上线下经营中的风险短板,也是本次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内容。辖区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品加工小作坊、生鲜经营商户、第三方外卖平台要以案为鉴,认清法律红线,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查验、储存管控、生产过程消杀、成品标签标识、出厂检验等全链条管理要求,自觉守法经营,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下一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聚焦肉制品安全风险,保持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监督抽检、现场核查、隐患闭环处置力度,常态化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严厉查处各类肉制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断防范化解肉制品领域食品安全风险,持续净化肉制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