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翁牛特旗乌丹镇某烧鸡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牛肉干、猪肉干案
肉源性造假、掺杂掺假、肉及肉类制品
案情介绍: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某烧鸡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鸭肉干1.41kg、猪肉干1.59kg,当事人承认用经营的猪肉干是鸭肉干冒充的,牛肉干是猪肉干冒充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鸭肉干和猪肉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用于掺杂掺假销售的鸭肉干1.41kg、猪肉干1.59kg;2.没收违法所得1893.06元;3.罚款5000元。
案例启示: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润,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制品销售,既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益,也扰乱肉制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案查处彰显监管部门对食品欺诈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警示肉制品经营主体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得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行为。同时引导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督促行业自律,维护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
二、翁牛特旗乌丹镇某冷鲜肉店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未经检验检疫、肉及肉类制品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某冷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尚有余温的屠宰好的牛分割肉(含骨头)58.4斤、41.4斤、33.2斤、89.4斤,共4袋(222.4斤),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牛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222.4斤;2、罚款5000元。
案例启示:肉制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肉品携带疫病微生物,食用后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该案查处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销售病害肉制品违法行为。以案释法,警示肉制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肉品,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行业同类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守住肉制品安全底线。(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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