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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治食安乱象!赤峰市阿旗公开曝光2起肉制品领域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2026-09-22 14:44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张阳阳

为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查处的2起肉制品领域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某自助餐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一、案件概况

2025年4月10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自助餐店在用牛肉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标称牛肉粒样品检出鸭成分,存在肉品掺假掺杂问题。

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同批次剩余牛肉粒实施扣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本案货值共计2325元,违法所得2247.5元。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自助餐经营过程中,采购并使用标称牛肉,实际掺杂鸭肉成分的牛肉粒加工售卖,以掺杂掺假肉制品充当纯正牛肉制品对外经营销售。其行为属于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食品安全经营禁止性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处罚结果

(一)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处罚结果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1. 没收涉案掺假掺杂牛肉粒;

2. 没收违法所得2247.5元;

3. 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2247.5元)

四、法条解读及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掺假掺杂,是指经营者在食品中掺入非应有物质、以低价食材替代高价食材、以次充好、隐瞒食品真实属性,误导消费者消费的违法行为。自助餐及各类餐饮经营主体,必须保证所使用、销售的食品名称、成分、品质真实一致、货真价实。不得以消费者肉眼难以辨识为由,使用掺杂拼接肉冒充纯正牛羊肉对外销售,食材渠道合规不等于品质合规,只要存在名实不符、掺假掺杂情形,均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五、案例警示

本案是依托靶向抽检精准发现的肉制品隐蔽掺假典型案例,对餐饮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具有双重警示作用。

对经营主体而言:自助餐行业肉品风险高发、隐蔽性强,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钻监管空子。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材采购、验收、使用关口,真实标注食材品类,坚决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发挥抽检“探头”利剑作用,聚焦肉制品领域隐形乱象,开展精准靶向监管,持续保持制假售假高压整治态势。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在自助餐饮消费过程中要提高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理性看待低价自助、高端肉品不限量等营销模式,留意肉制品口感、色泽、品质是否异常。如发现商家存在肉品名实不符、以假充真等违法情形,及时留存消费凭证、影像资料,积极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特色羊肉馆采购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网络餐饮经营不规范案

一、案件概况

2026年6月3日,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特色羊肉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实该店经营的羊肉,虽可提供肉品检疫、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但无法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6年6月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该商家通过抖音私信、微信交易的方式,对外售卖真空包装手把肉,消费者收货后发现产品无任何标识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6年6月9日,我局结合投诉线索及前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复查。经查,当事人确存在线上私售真空熟食行为,且复查时店内在售羊肉仍无法提供完整进货查验资料,逾期未完成整改,涉嫌多项餐饮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

1. 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主体责任。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采购羊肉食材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首次检查被责令整改并警告后,逾期仍未整改到位,持续存在采购食品不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食材溯源管控形同虚设。

2. 网络餐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以餐饮服务资质开展经营,其现制熟食仅限堂食、到店即食的现制现售场景。当事人通过抖音、微信私域渠道异地快递售卖真空包装手把肉,脱离即时制售场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要求,熟食在常温区间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超期需重新加热或报废。异地快递运输无法全程满足熟食贮存、运输温度及时限标准,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食品安全规范,属于新业态餐饮经营违规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处罚结果

(一)法律依据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票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网络异地售卖熟食、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网络异地售卖熟食、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宣传与法条解读

本案核心监管重点为餐饮服务主体线上异地快递售卖自制熟食的合规边界,也是当前餐饮行业高频违规盲区,现重点普法解读:

1. 资质适用边界:餐饮服务许可证适用场景为现制现售、即时食用,仅限堂食、店内售卖,并不包含预包装、异地快递销售食品经营范围。餐饮门店自制熟食,一经真空包装、快递异地售卖,不再属于普通餐饮服务范畴。

2. 安全标准红线:GB 31654-2021明确要求,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存放时间超过2h的,应再加热或者废弃”。同时对食品贮存、运输的温度、容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异地快递真空熟食,必然无法满足上述贮存运输要求,属于典型的“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私域交易监管底线:抖音私信、微信朋友圈、微信私聊等私域交易,并非法外之地。无食品生产资质的餐饮门店,严禁通过线上私域渠道异地售卖真空熟食,违者将依法依规查处。

4. 进货查验硬性要求:餐饮经营者采购畜禽肉制品,必须留存供货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建立完整溯源台账,整改通知下达后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将从严追责处罚。

五、案例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线下主体责任缺失、线上新业态违规经营案件,对餐饮经营者、网络消费者、线上交易平台三方均具有重要警示和规范意义。

一是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餐饮服务资质仅限店内现制现售、即时消费使用,严禁私自将自制熟食真空包装、通过私域渠道异地快递售卖。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溯源管理等法定责任,坚决杜绝“线下合规经营、线上随意售卖”的侥幸心理,杜绝超范围、不合规开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

二是警示广大网络消费者。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谨慎通过微信、抖音私信等私域无资质渠道购买真空熟食、预制肉制品。此类食品普遍缺少标签信息、冷链保障不足、溯源链条缺失,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遇到食品质量问题难以维权,发现违法售卖行为应及时投诉举报。

三是警示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及私域传播载体。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主体筛查、风险管控责任,加强对私域交易、私下引流、无证售卖熟食等行为的巡查管控,及时拦截、清理违规食品经营信息。严格落实平台监管义务,从源头遏制无资质餐饮线上跨省、异地售卖熟食乱象,共同净化网络食品交易环境。

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聚焦肉制品质量安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坚持执法办案与以案释法同步推进。一方面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业态,加大监督抽检、日常巡查、投诉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肉制品掺假掺杂、网络餐饮违法经营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曝光和普法宣传,引导经营主体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科学消费、主动维权,督促网络平台落实管控责任,凝聚多方共治合力,牢牢守住辖区食品安全底线。(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