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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检疫证明“洗白”外省生猪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一男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

2026-04-10 19:1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夏思睿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徐冰杰 记者 杨晓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生猪合法入市的“通行证”,更是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防线。然而,有人为赚取差价,竟非法购买检疫证明,让未经本地检疫的生猪蒙混入场。近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王某某因购买108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外省生猪违规屠宰,被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罪。

近期,据花溪区人民检察院通报,2025年4月至6月期间,王某某等人见外省生猪价格较低,为牟取差价,合伙从外省收购生猪运往贵州屠宰。因外省生猪无法取得本地检疫证明,不能进入正规屠宰场,王某某遂以300元至500元/张的价格,向他人非法购买108张未核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其中30张用于外省生猪进场宰杀。

为使证明信息与运输车辆、生猪耳标匹配,王某某还安排同伙在进场核销前伪造、更换车牌与耳标,企图瞒天过海。案发后,涉案生猪已被公安机关全部封存,未流入市场。

2025年10月,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王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国家机关证件,王某某非法买卖、使用该证件,严重扰乱动物检疫管理秩序,威胁食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温馨提醒:检疫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严禁买卖、伪造、变造,违者将被追究刑责;生猪屠宰、经营必须凭有效检疫证明入场,生产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公众如发现非法买卖检疫证明、无证屠宰等线索,应及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