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王志辉)近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聚焦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和风险防控,着力构建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条例》共九章一百三十三条,涵盖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等工作,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基层。省人民政府建立覆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市场销售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信息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平台,推进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条例》明确禁止非法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销售应当显著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原料的,也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在“三小”监管方面,《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行核准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明确生产经营条件和禁止性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针对网络食品经营,《条例》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要求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质性审查,设置“无堂食”标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平台和商户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无堂食外卖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条例》设专章细化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废弃油脂加工食品、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未按规定标识转基因食品等行为设定严格处罚。对一年内多次违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将为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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