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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发布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典型违法案例

2026-04-10 17:4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徐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双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从严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旨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释法,引导网络餐饮行业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 双鸭山市宝山区某麻辣烫店网上刊载的食品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1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双鸭山市宝山区某麻辣烫店存在“网上刊载的食品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成分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理性选择消费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不仅明确了入网餐饮经营者线上信息公示的法律底线,更强化了网络餐饮线上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了线上宣传行为,为筑牢网络餐饮信息真实的安全防线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二 双鸭山市宝山区某炸鸡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1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双鸭山市宝山区某炸鸡店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典型意义】从业人员健康证是餐饮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尤其是炸鸡店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业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该案的依法查处,深刻警示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坚决破除“小商户可放松健康管理”的侥幸心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

网络餐饮行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外卖平台选购餐饮食品时,应主动查看商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信息,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自身消费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核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