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有效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并公布首批6个典型案例。
自然人冒用“白玉兰”食品知名品牌从事“幽灵外卖”案。2026年1月,该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某入网餐饮商户开展检查,发现该网店系外卖骑手余某通过冒用他人相关证照信息并冒用“白玉兰”食品这一知名食品品牌在某外卖平台开设。余某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规定,该局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外卖平台公示证照信息是保证外卖平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约束经营主体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一环。余某涉嫌冒用他人证照入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冒用者权益,也为消费者食品安全留下隐患。入网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应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某入网餐饮经营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2026年3月,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入网餐饮经营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欧芹片”作为原料,用于制作“乐享薯条”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法对该经营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外卖餐食,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忽视原料保质期管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和定期清理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原料。
某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2026年3月,该局对某入网餐饮商户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者未配置防鼠设施设备,并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鼠粪。经营者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该局依法责令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处警告行政处罚。后厨卫生是外卖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鼠类活动污染食品及加工器具,引发食源性疾病。本案中该经营者未配备基本的防鼠设施,暴露出日常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的严重缺失。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配齐“三防”设施。
某入网餐饮经营者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违反控烟规定案。2026年3月,该局对辖区一家无堂食外卖商户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台和货架存积油污,烧烤用炭、固体酒精与未封口的食品原料一起存放,烧烤架上发现烟头数颗。经营者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本案的油污堆积、物料混放、烟头污染,暴露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极度淡薄,且放任员工加工区域吸烟,既违反控烟规定,又可能导致烟灰、烟蒂落入食品。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食品贮存分区、清洁消毒、禁止吸烟等规范。
某入网餐饮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案。2026年3月,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入网餐饮商户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者仅持有“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但在外卖平台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现磨甜豆浆”。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食品经营许可是入网餐饮服务的合规底线,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严禁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高风险项目。平台应当加强对入网餐饮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及日常巡查,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某入网餐饮经营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2026年3月,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入网餐饮商户开展现场检查,查见经营场所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经营者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该局依法当场给予经营者行政处罚。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入网餐饮经营者要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本次案例公布旨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下一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也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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