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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食品安全领域广告划红线、引规范

2026-07-10 18:2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晶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伟 郭宁 记者王晶)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制定并发布了《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十六条,为食品广告发布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旨在帮助经营主体从源头防范风险。

《指引》涉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现形式等多个维度。

《指引》明确,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质量、成分、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使用数据、统计资料、文摘等引证内容的,必须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严禁医疗功效宣传,规范特殊食品广告

《指引》特别重申了食品广告的“疗效禁区”: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对于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指引》要求广告发布前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用语,并清晰标注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紧盯重点领域,严管酒类及未成年人广告

《指引》明确禁止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禁止出现饮酒动作或表现驾驶行为,禁止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增加体力等功效,同时严禁使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

《指引》规定,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文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食品商业广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保健食品广告。

《指引》规定了广告中专利标注、引证内容使用规范。并禁止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手段弱化影响消费者购买的不利信息。

《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