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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6-08-07 14:57来源: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袁梦葳

案例一:屏山县某奶茶店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1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时,发现某奶茶店(开设有网店)未按规定留存纯牛奶和纸杯的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5.3.1应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屏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1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既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可控的重要措施,是全面、细致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此案的查处在于警醒食品经营者必须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推动食品经营者依法自律经营,保证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完善。

案例二:屏山县某蛋糕店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1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时,发现某蛋糕店(开设有网店)未设置专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分开存放。

依据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9.7应设置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的规定,当事人未设置专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分开存放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屏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1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专柜或专位存放、醒目标识,正是确保食品添加剂规范管理的第一步。此案的查处在于推动食品经营者从严从细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要求,为正确规范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奠定基础。

案例三:屏山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3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从事网络经营)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未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对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

当事人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未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对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屏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3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并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履行食品安全自查法定义务的关键举措,是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重要体现。此案的查处在于推动食品经营企业‌将抽象的主体责任具象化为“人、岗、责、制”的管理要素,通过抓住关键少数和重要机制,实现责任有效落实、风险精准排查、事故源头防控。‌

案例四:屏山县某饭庄网上刊载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信息案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9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时,发现某饭庄(开设有网店)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配料表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

当事人网上刊载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信息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屏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9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坚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的基本原则,入网食品经营者应确保在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名称、食品配料等信息与实物标签一致。此案的查处在于推动压紧压实经营者的如实公示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建“平台审核+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治理格局‌。‌‌

案例五:屏山县某早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例简介:2026年7月30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时,发现某早餐店(小餐饮店,开设有网店)从业人员刘某某的健康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新证仍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屏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30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健康证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前置条件‌,通过筛查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落实准入红线,防止从业者成为移动传染源,通过执法惩戒与警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确立“持证上岗”的法律刚性‌,此类案件虽常被视为“小案”,实则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口‌,其处理结果直接关乎消费者的饮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