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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6-08-07 14:55来源: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袁梦葳

场所环境卫生问题

案例一:宜宾市叙州区某快餐店未保持餐饮服务场所清洁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2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叙州区某快餐店开展网络餐饮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后厨环境卫生较差,地面散落大量面粉,未及时清理;食材存贮不规范,存在生熟食材混放的问题。

当事人未保持餐饮服务场所清洁,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查处,并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宜宾市叙州区某中式炸鸡店未保持厨房操作区环境及设备干净整洁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7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某炸鸡店内烹饪区角落处污垢堆积,盛放原料的容器表面油渍斑驳,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查处,并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后厨环境卫生问题是食品安全与否的直观体现,查处入网餐饮服务者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的违法行为,能够提高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自觉遵守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降低因食品交叉污染导致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风险。

人员健康管理问题

案例三:宜宾市叙州区某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7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饭店有1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经营操作,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四:宜宾市叙州区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6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有从业人员3名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经营操作,但只有1人持有有效健康证,其余2人均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查处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能够从源头防范食源性疾病风险,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秩序,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三防”设施管理问题

案例五:宜宾市叙州区某餐饮店未配备使用与生产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三防”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8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内灭蝇灯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操作间内2个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均未配置桶盖,同时待加工的半成品烤鸡未放置在符合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要求的密闭容器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防护设施未正常运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六:宜宾市叙州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操作间地面防鼠网缝隙大及未安装使用灭蝇灯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8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厨房操作区“三防”设施不全问题,地面垃圾和操作台未及时清理,后厨混乱,存在病媒生物污染食材的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三防”设施设备是食品经营活动阻断病媒生物污染、防范食源性风险的基础性硬件防线,查办此类案件,能够督促入网餐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补齐防护设施,减少污染风险,把隐患消除在食品上桌之前,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饮食健康权益。

超保质期食品问题

案例七:宜宾市叙州区某特色烧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1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某特色烧菜店内摆放有一箱天然维E植物蛋白饮品饮料待售,其中有3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3瓶超过保质期的天然维E植物蛋白饮品饮料采取了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立案调查,并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天然维E植物蛋白饮品饮料。

典型意义:查办入网餐饮经营主体售卖过期食品案件,可以倒逼餐饮商户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常态化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线上食品安全屏障。(来源: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