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请注意!
着色剂不能随意添加。依据新版《GB 2760-202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靠色素修饰肉品外观的操作,触碰食品安全红线,务必合规生产。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依法添加
(一)使用原则:严禁将食品添加剂用于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用于掺杂、掺假、伪造;严禁将食品添加剂用于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含有以下着色剂的复配着色剂亦禁止使用:日落黄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严禁用于任何肉制品,包括生鲜肉;预制肉制品(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类、肉丸类等);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肉罐头类等熟肉制品;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
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仅允许用于可食用动物肠衣(最大用量0.025g/kg)严禁用于:生鲜肉;预制肉制品(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类、肉丸类等);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肉罐头类等熟肉制品。
焦糖色:仅焦糖色(普通法)允许用于调理肉制品,不得用于其他肉制品,包括:焦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苛性硫酸盐法);焦糖色(亚硫酸铵法)严禁用于任何肉制品。
常见疾病 认清隐患诱惑红及其铝色淀:仅允许用于西式火腿(最大用量0.025g/kg)、肉灌肠类(最大用量0.015g/kg)、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0.05g/kg),严禁用于:生鲜肉;预制肉制品(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类、肉丸类等);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肉罐头类等熟肉制品。
二、全面自查自纠
全市所有肉制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要开展着色剂自查自纠:
1.立即全面清理库房、配料间、操作间等生产经营场所,彻查是否有违规使用着色剂及复配着色剂的情况。
2.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使用合规指引(肉制品篇)》,加强进货查验、投料使用、贮存运输、标签标识等关键环节管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依法严查重处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违规使用着色剂掩盖肉制品色泽暗沉等质量缺陷,或变相掩盖肉制品变质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对长期违规使用着色剂,经论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惠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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