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余艺琳) 9月28日,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前期整治成效,压实入网餐饮经营者、外卖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翟某某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近期,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对端州区敏捷广场周边5家茶饮实体店开展检查。经查,“菠某茶”“發某鲜”等5家门店虽登记为不同经营者,但实际均由翟某某控制管理。当事人利用5家门店的食品经营资质交叉用于网络平台开店,网店公示证照、备案地址相互错乱,公示地址与实际出餐地址互不匹配;部分登记经营场所已改为摄影场地,不具备饮品加工条件,却仍开设外卖网店接单。另查实,当事人安排4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发后,当事人补办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全面整改网店公示信息,将部分场所转型摄影业务,终止该部分场地的餐饮以及外卖接单经营活动,实现线上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网络餐饮经营者线上公示的资质、经营场所地址必须与实际加工出餐场所保持一致,严禁交叉套用证照、错位经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外卖平台要落实审核义务,做好商户实际经营情况核验。
案例二:端州区黎某餐饮店网络餐饮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端州区黎某餐饮店进行检查。该店为纯外卖店铺,无堂食服务,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等多个平台开设外卖网店。当事人美团网店名称标注“荣获金奖的盖饭”,却无法提供相关获奖证明;多平台菜品普遍标注“木桶饭”,但店内没有木桶器具,餐品全程未使用木桶制作;还在美团店铺上传带有餐桌餐椅的堂食环境图片,图片展示场景与店铺实际纯外卖经营状况不符,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经营网络餐饮店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提示:网络餐饮商家线上店铺名称、菜品叫法、店铺环境图片都属于商业宣传内容,不得虚构荣誉、虚构制作工艺、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店铺环境图片。线上宣传应当如实反映店铺真实经营状态,避免误导消费者。
案例三:四会泽某源餐饮店委托第三方加工外卖订单案
2026年4月,四会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四会市泽某源餐饮店取得合法证照,但不在许可场所加工餐品,将外卖订单交由四会市佩某餐饮店代为制作出餐。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提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场所自行加工餐食,严禁“挂证接单、委托代工”,杜绝许可场所与实际后厨相分离,保障餐品安全可追溯。
案例四:姜某某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入驻外卖平台案
2026年3月,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鸿某江美食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上传至淘宝闪购平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虚假证件。调查过程中该店铺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执法机关将责任主体变更为实际经营者姜某某。
当事人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入驻外卖平台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针对发现的伪造许可证线索,该局依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处理。
案例提示:部分经营者为快速上线外卖平台,铤而走险使用虚假许可证,企图蒙混过关、逃避监管。一经发现涉嫌伪造证件的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责任。入网商户务必依法办理正规有效许可资质,不得使用伪造证件从事网络餐饮经营。
下一步,肇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线上监测、线下实地核查、专项抽检、暗访检查等方式,紧盯证址不符、虚假入网、虚假宣传、跨主体委托代工等问题,从严查处各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深化行刑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强化外卖平台责任督促,压实平台审核核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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