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谢锋) 为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严厉打击餐饮、市场经营环节储存、购买、加工、售卖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及售卖禁用猎捕工具等违法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餐饮农庄、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一批野生动物领域违法案件。现将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知法守法,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案例一:端州区某水产品店涉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保护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水产品店开展检查,仓库现场查扣大量野生动物,包含舟山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银星竹鼠、果子狸、鼬獾以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貉等活体与胴体,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证明。经初步核算涉案货值高达286900元,当事人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涉案野生动物移送救护机构管护。
警示提醒:水产、农贸经营商户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红线不可触碰,涉案金额、物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二:高要区南岸某美食馆涉嫌经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高要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林业部门对高要区南岸某美食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该餐馆后厨查获一罐浸泡蛇头的泡酒,仓库冰箱内还查扣18份真空密封保存的野生动物胴体。经司法鉴定,涉案物品包含果子狸、鼬獾、舟山眼镜蛇、滑鼠蛇等多种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总价值115270元。经营者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的合法进货来源凭证,其行为涉嫌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以及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警示提醒:餐饮单位严禁收购、储存野生动物胴体,不得使用野生动物躯体、蛇头等泡制药酒用于经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封开县长岗镇某食店储存“三有”野生鸟类死体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封开县市场监管局对封开县长岗镇某食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店内冰箱查获33只鸟类死体,当事人辩称该批动物是朋友拿来店里代为存放的,无法提供该批动物合法来源证明,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批动物是朋友自行拿来店内储存的,执法人员对该辩称不予采信。经司法鉴定确认,涉案动物包含珠颈斑鸠、白头鹎、红耳鹎、赤红山椒鸟、棕颈钩嘴鹛、栗背短脚鹎,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
处理结果:当事人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封开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全部涉案鸟类死体,并处罚款。
警示提醒:餐饮经营场所不得为他人代为存放来历不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便不收费、不加工售卖,单纯储存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四:广宁县南街街道某五金灯具经销部销售禁止使用猎捕工具(捕鸟网)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广宁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广宁县南街街道某五金灯具经销部,发现店内摆放待售黑色捕鸟网一张。该捕鸟网无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明,商家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捕鸟网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警示提醒: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案例五:鼎湖区某农家菜馆无证经营且购买储存“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滑鼠蛇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鼎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鼎湖区某农家菜馆,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仍持续开展餐饮经营,店内菜牌标注“龙虎凤”“龙凤呈祥”等野味菜品,经营场所铁笼内存放3条活体滑鼠蛇,计划用作菜品原料。经鉴别,滑鼠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到期后持续从事餐饮服务,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规定;同时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鼎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两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案滑鼠蛇移送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收容救护。
警示提醒:餐饮商家务必按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手续,严禁采购蛇类等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作为食材,不得在菜单、招牌上设置野味相关菜式吸引顾客。
案例六:四会市贞山区某美食农庄购买储存银星竹鼠、灰旱獭等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美食农庄开展检查,在厨房旁饲养间查获银星竹鼠、灰旱獭各一只。经营者辩称灰旱獭仅作为宠物饲养,但两处动物存放位置紧邻鸡鸭家禽饲养区,家禽用于餐饮加工,执法部门对该辩解不予采信。经鉴别,银星竹鼠、灰旱獭均属于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处理结果: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购买、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违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并处罚款。
警示提醒: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
市场监管部门普法提示:
1.“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禁止非法猎捕、食用、交易和储存。
2.餐饮商家禁令: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野味来料加工服务;不得在菜单、招牌、线上宣传使用野生动物别名、图案吸引食客。代为寄存野生动物同属违法行为。
3.刑事风险提示:非法收购、交易保护野生动物达到立案标准,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抱有“只是少量、没有卖出去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4.消费提示:拒绝食用野味,发现售卖、储存野生动物或销售捕鸟网等违法线索,可以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
下一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紧盯餐饮单位、农贸市场等重点经营主体,常态化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坚持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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