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聚焦网络餐饮新业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伪造冒用证照、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震慑违法经营者,提升公众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网络餐饮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安钱*姐美食店涉嫌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6年2月2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钱*姐美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店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通过PS手段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在京东、美团、淘宝闪购等平台注册账号并开设“**猪脚饭”店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本局已将案源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责令相关平台对该店铺进行关停。
案例二 海安市九*杯咖啡豆店涉嫌冒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小餐饮备案卡案
2026年3月1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市九*杯咖啡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以“**CupsCofee”名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伪造;在淘宝闪购平台以“**·咖啡”名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非当事人本人。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冒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小餐饮备案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本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海安市哈*德面馆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1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市哈*德面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以“**拉面(**加油站店)”名义对外销售“秘制凉面”,但其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中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 南通业*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2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中宣传销售的羊小腿“含有钙铁锌等元素是其他肉类没有的”“苏北农户散养”“天然牧场自然生长”“采食数百种野生中草药”,与事实不符。另查明,当事人在直播带货中宣传销售的羊肉“当天宰当天杀”,实际均为冷冻羊肉。
经核查,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五 海安轻*餐厅涉嫌使用巴沙鱼冒充龙利鱼案
2026年2月2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轻*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一款“烤龙利鱼波奇饭”套餐。经现场检查,未发现龙利鱼原材料,当事人仅能提供巴沙鱼原材料及外包装。经查,当事人从未使用过龙利鱼原材料,一直以巴沙鱼冒充龙利鱼进行销售。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巴沙鱼冒充龙利鱼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 海安张*姨鸡蛋饼店涉嫌以鸡肉冒充猪肉案
2026年3月5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张*姨鸡蛋饼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骨肉相连”外包装食品标签载明“品名:新骨肉相连串(调制鸡肉串)”,但其在外卖平台标注为猪肉,真实属性应为调制鸡肉串。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以鸡肉冒充猪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围绕网络餐饮等重点领域,强化执法统筹和力量整合,持续提升执法办案质效,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帮助广大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海安市市场监管局特提醒如下:
1.核对平台资质。网络订餐时,应选择证照公示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注意核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信息是否清晰、完整。
2.关注经营项目。查看商家公示的经营项目是否包含所购食品类别,避免购买超范围经营的商品。
3.理性看待宣传。对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中宣称“天然”“野生”“特效”等夸大宣传用语保持警惕,不盲目跟风消费。
4.留存消费凭证。妥善保存订单记录、支付凭证,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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