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李黎)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引导网络餐饮行业守法守信、规范经营,守护市民饮食安全,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吴区某小吃店未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更新备案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9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小吃店实际经营地址与其在淘宝闪购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经营地址不符。经线下核查,该商户相关证照实际已完成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将变更后的证照信息上传至外卖平台公示页面。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餐饮单位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更新外卖平台公示的相关证照信息。
典型意义:小吃店证照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信息,看似是“程序疏漏”,实则可能埋下食品安全追溯失灵、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隐患。公示信息的真实完整,是消费者判断餐饮单位合规性的重要依据,更是食品安全防线的第一道关口。
案例二、新吴区某日本料理店超过许可的项目加工销售生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8日,该局接到举报称某日本料理店存在销售“三文鱼刺身”生食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经查属实。当事人超过许可的项目加工销售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食类食品加工对专间、温控、消杀条件要求严苛,极易滋生致病菌,危害群众饮食安全。本案件以案释法警示辖区日料、海鲜餐饮经营者严守许可边界,督促餐饮行业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食制售行业经营秩序。
案例三、无锡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的情况说明
基本案情:2026年5月7日,该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锡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与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到店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已于2026年5月8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相关责任人已移送公安部门。
典型意义:本案立足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紧盯外卖平台证照公示关键环节,线上证照公示乱象,倒逼经营者规范证照公示管理,如实填报平台备案信息。同时督促外卖平台严把入驻核验关口,完善证照信息核查机制。
案例四、新吴区某酒水食品经营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6日,该局在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检查中,对某入网酒水食品经营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台上发现其使用的“玫瑰风味糖浆”、“菠萝汁饮料浓浆”等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专项行动精准排查、现场取证并立案,严肃查处使用过期原料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与仓储自查制度,定期清理临期、过期食材。以个案整治规范同类入网商户,净化辖区线上线下餐饮原料使用环境。
案例五、无锡市新吴区某小吃店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到新吴区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食材露天摆放,未达到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小餐饮行业薄弱环节,经营场所易受到灰尘、蚊虫、细菌等污染,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该案依法予以警告处罚,督促经营者从细微处落实主体责任,既警示了各类小餐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也落实了监管责任的履职导向,规范小餐饮行业经营秩序。
案例六、新吴区某餐饮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在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中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予以说明和提示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红星大都汇的某餐饮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网店、美团外卖和淘宝闪购均有一款名为“招牌自选甜汤”的产品链接,其任选小料中包含桃胶的选项,存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设置不完善的情况。当事人所添加的桃胶原料,系新食品原料,应通过警示语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中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特殊食品信息需完善风险提示,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公示,鉴于涉案桃胶来源合法、标签合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充分兼顾了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与营商环境三者平衡。
案例七、新吴区某汉堡店将外卖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4日,该局对新吴区某餐饮管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处店址为两个店面并悬挂两个招牌,两个主体均领取了小餐饮备案卡,在美团平台开办外卖店。经查,其中一家店铺将订单委托给另一家店铺制作,实际加工操作区为同一地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典型意义:本案中网络餐饮经营商户的行为易造成经营主体权责不清、后厨加工监管失管等风险,无法有效保障食品加工过程的规范性。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严厉整治外卖订单转借、委托代加工等违规业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效能,倒逼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新吴区某手工水饺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手工水饺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店内相关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典型意义:餐饮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防范食源性疾病、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底线。本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以案示警,压实小微餐饮主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人员上岗核查制度,从源头上规避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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