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者:
2025年国庆、中秋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国庆、中秋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公告如下。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有关经营者要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和竞争行为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景区、旅行社、酒店、旅游出行平台、宗教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自助棋牌室等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和竞争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三)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九)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十)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十二)实施虚假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有上述(一)至(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有上述(七)项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经营者有上述(八)至(十一)项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有上述(十二)、(十三)项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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