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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餐厅隐瞒实情,将预制菜谎称“自制”“现做”,违法吗?及消费者维权指南

2025-09-11 15:52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夏思睿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莹)9月11日,“罗永浩吐槽西贝预制菜”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据了解,罗永浩通过社交平台发文称,“好久没吃西贝了,今天下飞机跟同事吃了一顿,发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同时,他还表示,希望国家尽早推动立法,强制饭馆注明是否用了预制菜。

而近日,中国食品安全网也接到一类似举报,举报一养老服务中心的餐厅存在多重食品安全问题,其中,举报称,该餐厅在日常运营中实际大量采用预制菜和成品、半成品菜肴,却对外宣称所有菜品“全部现做”“均为自主加工”,甚至由厨师长要求全体员工统一口径,对消费者刻意隐瞒实情。

那么,现实中不少餐厅也使用预制菜,但有的却宣传为“现做”“自制”,这类行为是否触碰法律红线?……针对消费者日常就餐中可能遇到的此类问题,中国食品安全网特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幽律师进行专业解读,为公众厘清相关法律边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幽

中国食品安全网:当下,有些餐厅日常经营中实际用到大量预制菜,但却隐瞒实情,把预制菜宣称为“自制”“现做”,这种宣传违法吗?

王幽律师:餐厅将预制菜宣称为“自制菜品”,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侵犯知情权),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执照。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叠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

一、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餐厅用预制菜却宣称自制对外销售,未将菜品的状况据实宣传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二、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或投诉无果,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三、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食品安全网: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可采取哪些维权、监管措施?

王幽律师:一、关于消费者维权:

(一)协商索赔:凭菜单、宣传资料等证据,主张菜品价款三倍赔偿;

(二)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局提交证据,要求查处虚假宣传;

(三)维权诉讼:被侵害群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监管措施:

(一)市场监管部门

1.可责令改正:要求餐厅立即撤换虚假宣传内容,在菜单、宣传材料中明示使用预制菜的真实情况。

2.可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3.可标签抽检:对预制菜来源、添加剂使用、营养成分标注等开展专项检查,核查是否符合国家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二)民政部门

1.可行业督导:将该餐厅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虚假宣传行为扣减信用评分,限制评优资格。

2.可约谈整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要求其加强下属餐饮单位合规管理。

(三)公安部门

若查明餐厅使用预制菜存在以次充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中国食品安全网:以文首这一消费者的举报为例,如果后厨员工出现以上提到的这些行为,作为该养老服务中心餐厅的运营方,对餐厅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否负有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

王幽律师: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以及2025年4月刚生效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为餐厅的直接运营方,对其运营期间的食品安全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如果调查证实其存在管理制度缺失、执行流于形式、对员工违法行为失察等明显管理过失,那么其存在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养老服务中心餐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审查其作为发包方或管理方,在选任和监督运营方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是否审慎核查了餐厅的资质,是否对食品安全责任有明确约定,以及日常是否履行了应有的巡查监督义务。如果养老服务中心存在上述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其可能面临与运营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最终的责任划分,有待于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全面调查取得的证据(如合同约定、日常监管记录、资金往来、相关人员的陈述等)来依法作出认定。

此事件也再次提醒所有集中用餐单位,特别是养老、学校等敏感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

中国食品安全网:如果消费者发现有些餐厅存在预制菜却谎称“自制”等类似食品安全问题和虚假宣传,应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有效维权?需注意留存哪些证据?

王幽律师:消费者维权的主要法律途径可以通过:

第一步可与经营者直接沟通协商处理;

第二步是进行行政投诉举报;

第三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可以主张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最低1000元)。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消费者维权务必有意识的收集留存。

一是核心物证。问题食品本身是最关键的证据。不要丢弃,应对其进行拍照、录像后封存,必要时可送第三方检测。

二是消费凭证。付款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账单)、发票、收据、小票等,用以证明消费关系和交易金额。

三是宣传凭据。菜单(特别是标注“自制”、“现炒”的页面)、广告传单、店面宣传画、网络宣传页面的截图,这些内容是证明其虚假宣传的关键。

四是视听证据。现场照片与视频(如拍摄到后厨回收剩菜的过程、菜品状态)、与商家沟通的录音录像(尤其是在协商时对方承认问题的语句)。

五是人身损害证据。如果已造成不适,就医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

总结而言,消费者应当进行体系化的维权行动:先是有备而来(存好证据),然后借力打力(通过行政投诉给商家施加压力),最后依法主张(通过提起诉讼获得赔偿)。我们消费者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保持理性,用证据和法律说话,这是最有效、也是最有力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