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自2026年4月20日起,将无堂食外卖作为重点治理对象,结合“清洁厨房”行动要求,以“五净四亮”为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智慧监管等手段,全面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典型案例引导无堂食外卖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甫娜甲餐饮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及未建立执行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案。2026年4月,该局对位于石泉东路223、261号二层的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甫娜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厨排风系统失效,油烟水汽积聚不散,地面长期积水油污、湿滑泥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同时,当事人未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漠视后厨环境问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是“纸上台账”,而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措施。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后厨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排风、排水等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因环境脏乱导致食品污染。同时,应当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鸣杨里餐饮店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且拒不改正案。2026年4月,该局对位于曹杨路555号的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鸣杨里餐饮店厨房地面油污积水、物品堆放杂乱、冰箱未及时清理等卫生问题。该局依法制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周后,该局开展“回头看”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相关风险隐患问题仍持续存在。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厨环境卫生是食品安全重要基础保障,无堂食外卖经营者不得以经营面积小、人手不足等理由降低管理标准。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持续保持整改效果。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馨栎媛餐饮服务部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2026年5月,该局对位于铜川路1886号B1的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现场抽取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馨栎媛餐饮服务部使用的食材原料清水莲藕,后经检测,该清水莲藕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核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溯、质量可控。对抽检不合格的原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更换供货商,并全面排查从相关供货者处采购的其他商品。经营者不得以“不知情”“未索要”等为由推卸责任,必须把好进货查验关,守住餐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云栋餐饮服务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2026年6月,该局对位于江宁路1400号的无堂食外卖聚集区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云栋餐饮服务部违规打通厨房隔断,擅自改变二次更衣间和生食专间的布局和用途,其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堂食外卖经营者的唯一经营区域即后厨,其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必须维持办证时申报的场地布局、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不得擅自改变操作区域布局,尤其是生食冷食专间关键区域。如因经营需要确需改变布局流程、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巩固无堂食外卖专项治理成果,坚持监管规范与助企服务双向发力,持续优化网络餐饮行业营商环境,推动聚集区规范化建设和长效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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