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石晓晨 记者石巍)在全县正在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河北省武邑县市场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协同发力、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过期原料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群众饮食健康安全。
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绷紧食品安全红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非法违法行为,全民同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守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一
2026年4月29日,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武邑县某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狗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5000元。
警示:餐饮单位不得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否则将依法查处。
案件二
2026年6月3日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某某从事猪肉香肠加工销售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家中从事猪肉香肠加工销售活动未按规定取得小作坊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非法生产的香肠进行没收并处罚款。
警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证件,持证经营,无证经营将被严厉处罚。
案件三
2026年5月4日,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野生动物园周边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某摊点使用的肉肠等原材料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500元。
警示:食品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受过污染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否则将被依法严厉查处。
案件四
2026年4月27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武邑县某养殖企业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养殖企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罚款3000元。
警示:养殖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将被依法严厉查处。
案件五
2026年4月17日,县公安局侦查员对武邑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档案中存放的猪肉动物检疫证明多张为重复票号,疑似伪造票据,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员工为补齐工作档案自己伪造了多张动物检疫证明,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警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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