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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集中公布五起肉制品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2026-08-04 18:4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石巍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崔海宁 记者石巍)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销售、餐饮全链条经营秩序,压紧压实各类肉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河北省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品、非法添加生产加工肉制品等突出风险隐患,联合该县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办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防范化解肉品安全风险,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肉品安全”,近日,集中公布了五起肉制品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案例一:枣强县某某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案

2026年2月3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枣强县某某某肉店销售无检疫肉类。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在售马肉、羊肉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马肉、羊肉合计170公斤,货值0.96万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为掩盖违法事实,向执法人员提交伪造的马肉、羊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伪造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肉类合法入市的核心凭证,私屠滥宰、售卖无检验检疫肉类、伪造检验检疫票据,会直接切断肉品溯源链条,极易带来疫病传播、食品安全中毒重大隐患。本案违法情节恶劣,同步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肉类非法流通行为 “零容忍” 的整治态度,警示肉品商户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畜禽肉,完整留存检验检疫票据,严禁篡改、伪造溯源凭证。

案例二:枣强县某某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品案

2026年7月17日,枣强县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在某某某牛羊肉店冷库查获待售羊肉胴体4条、牛头4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肉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文件,经调查,该店销售的羊胴体为自家私屠活羊所得,涉案肉品合计102.4公斤,货值0.35万元;进购未经检疫牛头4个,货值0.06万。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肉品实施扣押,依法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没收全部扣押肉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鲜牛羊肉零售门店是肉制品流通关键末端,部分商户心存侥幸私自屠宰活畜、不落实索证索票,忽视检疫管控要求。多部门联合执法精准打击私屠滥宰、无检疫肉品流通行为,督促生鲜肉经营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畜禽肉流入市场。

案例三:枣强县某某火锅店肉制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案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枣强县某某火锅店菜单存在多处肉制品虚假标注问题。菜单标注为“撒尿牛肉丸”的菜品,配料是以鸡肉、鸭肉为主,不含牛肉成分,菜单标注为“潮汕牛肉丸”的菜品,牛肉含量仅40%;菜单标注为“100% 纯虾肉”的菜品,虾仁含量仅为75%。三款肉制品累计销售获利5996元,商家未如实向消费者公示食材真实配料。当事人虚假宣传肉制品成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96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门店肉制品虚假标注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常见违法行为,以低价禽肉、鱼糜冒充纯牛肉、纯虾肉,误导消费者高价消费。本案提醒各类餐饮经营者,菜单、宣传内容必须与食品实际配料完全一致,不得通过夸大、隐瞒食材成分的方式诱导消费,诚信规范标注菜品信息。

案例四:枣强县某某肉制品加工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6年3月12日,该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枣强县某某肉制品加工部3月11日生产的肠(猪肉)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含量超出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值,判定为不合格。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枣强县某某肉制品加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加工部库房查获含亚硝酸盐的肉制品护色剂两袋。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在生产肠(猪肉)时违规添加含亚硝酸盐的护色剂。

当事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局于 2026年4 月24 日将该案件移送枣强县公安局。

亚硝酸盐属于高风险食品添加剂,河北省地方条例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存放、使用亚硝酸盐,超限量摄入极易引发急性食物中毒,是肉制品加工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依托监督抽检精准发现风险,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杜绝 “以罚代刑”,对辖区小微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形成强力震慑。警示所有食品加工从业者严格执行添加剂限量标准,完整记录添加剂采购、使用台账,严守加工安全红线,一旦超标违规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五:枣强县某某综合商品店肉制品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枣强县某某综合商店,发现该店销售肉制品未完整建立进货台账,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23日复查,商户仍未按规定落实肉制品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肉类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等溯源资料。

当事人拒不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进货查验台账是肉制品全程溯源的基础保障,副食商店极易忽视台账记录工作,一旦出现肉品安全问题,无法快速追溯源头、处置风险。本案坚持 “先整改、后处罚” 柔性监管思路,同时对拒不落实法定责任的商户刚性处罚,督促所有肉制品销售主体常态化做好索证、索票、台账登记工作。

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深化肉制品全链条专项整治,紧盯生鲜肉零售、火锅烤肉餐饮、副食商超等重点经营主体,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无检疫肉流通、虚假宣传、使用过期原料、溯源管理缺失等各类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日常巡查、联合检查、群众举报核查力度,常态化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倒逼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筑牢全县肉制品安全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