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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2026-09-15 15:32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周健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规范南川区肉类产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一:南川区厚维牛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9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与南川区公安局开展假劣肉制品联合检查中发现南川区厚维牛肉店提供的2024年5月制发的鸭肉制品检疫证明与实际经营商品不一致,经查,该票证系伪造。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案例二:南川区梁彬牛肉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9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川区梁彬牛肉面馆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名加工操作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川区王彬食品加工经营部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9月3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川区王彬食品加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冻库里猪连块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重庆瑟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变食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3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瑟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板鸭有青色霉变斑块,未索取相关供货商资质及相关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霉变板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56.19元、没收霉变板鸭9.6k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川区津杭农家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等制度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1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南川区林业局、南川区公安局等部门在开展打击非法捕猎专项联合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存放有待食用的野生动物,未收集供货商资质文件等资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规定。当事人涉嫌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已移送南川区林业局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置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肉制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全流程的生产经营控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希望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以此为戒,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