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田元军 记者张阳阳)在深入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肉制品加工小作坊、散装熟食销售经营者以及经营肉食加工、畜禽产品销售等重点经营主体,持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为巩固扩大整治工作成果,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现将集中整治以来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敖汉旗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敖汉旗检察院移交的问题线索对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在加工制作猪头肉等肉制品过程中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高效护色剂”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高效护色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有关物品,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会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是肉制品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食品加工小作坊普遍存在规模较小、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是肉制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本案依托检察院移送线索开展核查,实现部门线索互通,通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倒逼肉制品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强化源头管控,切实守护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
案例二:敖汉旗某公司发布肉制品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旗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肉类市场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存放于冷库内以自身名义生产经营的羊肉产品,外包装标注“天然草原,健康食品,吃的中草药,喝的山泉水,拉的六味地黄丸”等宣传用语。经核查,上述标注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内容。
处理结果:当事人发布肉制品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制品产品标签、广告宣传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重要参考,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当前部分肉制品经营主体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卖点的宣传乱象,本案由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线索,聚焦肉制品营销宣传环节,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肉制品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督促经营企业规范产品包装、广告宣传行为,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对规范肉类市场宣传秩序,推进肉制品集中整治向宣传领域延伸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本案查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了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做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刚性约束与柔性执法相济。
案例三:敖汉旗某家禽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鸡胴体案
基本案情:敖汉旗市场监管局联合旗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委开展肉制品检查中发现某家禽店销售的37只鸡胴体无对应的检疫检验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畜禽胴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有关物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畜禽产品检疫是防范动物疫病、保障肉制品食用安全的关键关口,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是本次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重点管控的风险点。部分畜禽产品经营商户存在检疫证明留存意识薄弱、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流于形式的问题,本案查办警示肉类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主动索取留存检疫合格证明,同时也为多部门协同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筑牢畜禽产品安全防线提供实践样本。本案查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了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既对违法行为形成了震慑,又保障了小微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
案例四:敖汉旗某肉食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案
基本案情: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某肉食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猪肉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法定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类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信息标注,是实现肉类产品来源可追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制度。肉食门店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重要终端,部分小微经营主体对标签标注制度认识不足,存在重销售、轻溯源管理的问题。通过本案查办,督促辖区肉食经营门店落实食用农产品信息公示义务,补齐肉制品终端销售环节监管短板,推动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落地见效,助力肉制品集中整治行动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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