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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和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2026-10-09 12:0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张阳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今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紧盯当前网络食品销售乱象及老年群体消费痛点,组织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和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现公布8起典型案例:

兴安盟扎赉特旗某生活超市虚假宣传沙棘系列产品保健功效案

基本案情兴安盟扎赉特旗某生活超市在销售沙棘原浆等沙棘系列普通食品过程中,使用自行编制的宣传讲话稿,面向到店消费者口头宣讲,宣称沙棘原浆可以调理身体、改善多种身体病症。同时,当事人以免费为老年群体开展体检为引流噱头,套用医疗体检相关资料,宣称涉案沙棘产品具备抗肿瘤、抗辐射、保护肝脏等保健治疗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沙棘系列产品。经查,涉案沙棘原浆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宣传的抗肿瘤、护肝、调理病症等功效均无事实与科学依据,构成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兴安盟扎赉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是商超门店销售普通食品进行功能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未能厘清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宣传边界。本案通过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并公开曝光,警示经营者禁止宣称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保健调理等特殊功效,也提醒老年消费者警惕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门诊咨询服务公司虚假宣传压片糖果助眠促成长案

基本案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门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销售γ-氨基丁酸压片糖果,经查,该产品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当事人对γ-氨基丁酸压片糖果这一普通食品,通过经营场所推介、楼宇电梯广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虚构促进身高增长、改善睡眠等功效,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定性、合并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是门诊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实施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双重违法典型案例。当事人作为门诊咨询服务机构,一旦借助该身份对普通食品进行功效宣传,消费者极易将压片糖果误认为具有生长干预作用的医疗产品。当事人同步投放楼宇电梯广告、运营微信公众号,将线下现场咨询与线上媒介广告深度结合,传播半径和社会影响远超单一渠道宣传。门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严守法律红线,厘清业务边界,坚持合规经营,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与市场秩序。

包头市昆都仑区某保健服务店虚构保健食品功能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包头市昆都仑区某保健服务店经营某品牌几丁聚糖末、某品牌黄芪阿胶口服液两款保健食品。经查,其店内售后跟踪记录、晚会复盘计划表均有消费者服用产品后治愈糖尿病、消除肺结节、降低尿酸、修复皮肤溃烂等疾病治疗效果的记载。同时,门店负责人组建了130人的微信群,在群内发布所售保健食品的疗效内容和病症照片,且上述宣传内容均无合法依据,构成虚构保健食品疾病治疗功效,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该案警示经营者,保健食品仅能标注核准的保健功能,禁止宣称治病疗效。经营者需区分保健与药品功效,统一各类宣传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并做好审核。不得采取线下授课、微信群编造虚假康复案例的方式误导老年消费者,损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通辽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通辽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抖音平台专卖店售卖的“牛板筋”产品中宣传“低卡”(即“低能量”),但该产品实际能量远超国家标准的“低卡”限值,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通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部分商家为博取流量、促进销量,随意对“零卡、低卡”等健康标签进行宣传,误导注重健康饮食的消费者。广大消费者选购预包装食品时,务必查看产品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以产品实际标注信息为准,不轻信商家口头和页面宣传,避免为虚假“健康噱头”买单,理性规避消费陷阱。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法式小羊排原切战斧羊排宣传页面中,发布“我们的羊排VS其他家,我们家的羊排原肉切割、羊肉色泽鲜亮、无添加剂,更安全。其他羊排碎肉拼接合成、羊龄大,脂肪发黄肉硬、添加多种调味品和添加剂”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构成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当事人为博取流量、促进销量,在广告中通过对比、贬低同行业领域其他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不当营销。本案的查处,警示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引导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开展公平竞争。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某乳业有限公司非保健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案

基本案情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某乳业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间线上销售呼伦贝尔100%鲜奶粉,该企业主播在直播话术中,宣称产品可补钙、补充营养、改善儿童不爱吃饭、助力老人养生等保健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普通食品暗示、明示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该案警示经营主体要分清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边界,严格审核直播话术,落实主体责任,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称保健功能,违规进行保健功效宣传,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予惩处。

阿拉善盟某食品销售中心发布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阿拉善盟某食品销售中心在网购平台销售普通食品驼乳粉,此商品广告中使用“尤其对患有糖尿病、三高、肝病、肾病、肠胃病、癌症六大病例者食用效果不错,是中老年骨质疏松、缺钙人群必选的一款奶!”宣传用语,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易使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医疗相关用语,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阿拉善盟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是“网红食品”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部分经营者利用中老年养生健康消费心理,在电商详情页随意添加疾病治疗相关宣传话术,把普通食品包装成调理疾病的产品。本案提醒广大网络食品经营主体,普通食品严禁在广告、商品详情页面宣称疾病治疗、疾病调理功效,不得使用医疗类用语。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广告主体责任,对商品宣传内容开展自查,杜绝夸大功效、疾病治疗类违规表述。

鄂尔多斯市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鄂尔多斯市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21℃牧场山羊出栏的六个标准:经研究发现山羊肉含有共轭亚油酸CLA,具有提高人体抗癌、抗畸变能力,以上数据说明山羊肉是理想的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的肉类,特别适合高血脂患者和老年人食用”等内容广告。上述表述构成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本案中当事人宣称“山羊肉含有共轭亚油酸(CLA),具有提高人体抗癌、抗畸变能力,特别适合高血脂患者和老年人食用”等说法,缺乏科学依据,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