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陈宏岩)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商户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现将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本年度查办的部分网络餐饮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3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烧烤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后厨已打开使用的太太乐浓缩鲜鸡汁调味料、已打开使用的京辉松肉粉两种食品原料均已经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太太乐浓缩鲜鸡汁调味料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1/6)、京辉松肉粉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1/2);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警示意义:网络餐饮受众覆盖面广、消费群体多,食品安全影响范围较大。本案中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违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餐食,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起到有力震慑作用。此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严把食材质量关口,定期清查库存食材,坚决摒弃使用过期食材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守食品安全红线,切实保障群众用餐安全。
案例二:赤峰市元宝山区某麻辣烫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7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某麻辣烫店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在用的辣椒酱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6月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警示意义: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核查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食材来源无法追溯,极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此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要求,严把食材准入关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案例三:元宝山区某快餐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6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元宝山区某快餐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厨房操作间发现外包装仅印制外文、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的咖喱粉1袋,该咖喱粉已开袋使用。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咖喱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咖喱粉1袋(剩余1/10);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警示意义:本案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合格食品原料流入加工环节,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此案警示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严把原料采购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食材进店,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黑猫投诉
广告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