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张坤)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周密部署、认真履职,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依法打击私域直播、虚假宣传等乱象,通过查处一批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有效打击养老服务领域“坑老”“骗老”行为。现选取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佳丽食品店通过私域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线索,反映安福县佳丽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涉嫌通过私域直播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以线下赠送礼品、开展健康讲座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费群体引流获客,随后通过“小鹅通”私域直播平台线上销售压缩海带普通食品。直播过程中,当事人对涉案普通食品作出控制血糖、降低血压等疾病调理功效性宣传。涉案压缩海带仅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及调理功效,当事人所宣传的功效内容无任何科学依据,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其行为属于利用直播平台对普通食品进行医疗、保健功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情评析:当事人利用“小鹅通”私域直播平台线上销售普通食品,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该类平台利用直播场景的即时性、互动性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易让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误将普通食品当作具有治疗作用的产品购买,同时也破坏了直播食品销售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传递出市场监管部门对私域直播食品虚假宣传“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清晰信号,对同类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2.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益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私密微信群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余益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其电脑回收站内的PPT文件宣称“溶血酶TM植物发酵冻干粉”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宣传内容,并查获该产品128盒,确认为当事人主营销售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下提供娱乐场所、组织周边游等方式与老年人联络感情,建立需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的私密微信群,并对定期“上课”的老年人发放微信小红包,以此筛选目标客户并开展销售。在该私密微信群内不定期发送代销产品的即时宣传视频,视频宣称“溶血酶TM植物发酵冻干粉”等食品为药品,并虚构其产品能够溶解血栓,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功效,且不能提供该产品具备相关功效的合法证据资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情评析:本案系典型针对老年群体的线上线下融合式虚假宣传案件。在线下,当事人以娱乐、旅游为引流手段,建立情感信任,筛选目标客户;在线上,建立私密微信群封闭传播特性,定向发送宣传视频,规避公开监管,对产品功效作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受众精准。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将食品冒充药品、虚构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垦荒时代养生保健店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效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垦荒时代养生保健店(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组织大量老年人观看讲座,推销其经营的产品“垦荒时代配方驼乳粉”。工作人员手持产品空罐授课,同步播放PPT列明“垦荒时代配方驼乳粉”产品的适应人群范围,包括“前列腺疾病患者及需要补肾的人群”、“风湿性关节炎疼痛人群”、“血脂、血压、血糖、尿酸高标人群”等。经查明,上述“垦荒时代配方驼乳粉”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具备相关功效的合法证据资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影响较小,在案件调查期间已整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情评析:当事人以免费讲座为诱饵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场,通过PPT展示“适应人群范围”的方式,将普通食品包装成能够治疗或改善多种疾病的产品。这种宣传方式虽然未直接使用“治疗”“治愈”等字眼,但通过列举各类疾病人群作为“适应人群”,实质上是在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案的查处,对整治养老会销乱象具有警示意义,食品宣传不得打疾病治疗擦边球,养老会销须严守法律红线。
4.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百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药品功效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赣州百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为一家持有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在销售涉案药品“熊胆粉”(非处方药)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发放传单、电话邀约等方式组织老年人等消费者至其门店二楼参加授课活动,每次参会人数20至30人,授课讲师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熊胆粉”包装及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主治仅为“清热,平肝,明目,用于惊风抽搐,外治目赤肿痛,咽喉肿痛”。然而,当事人在PPT宣传中使用了“某熊胆粉-中国品质最高的熊胆粉”“某医药集团千亿级医药航母中国医药品牌第一”“熊胆不在中医不存”等缺乏事实依据的宣传用语;同时宣称涉案药品具有调节血压、扩张冠状动脉、抗脂肪肝、抗癌等数十种超出说明书范围的功效。此外,还邀请服用者现身说法,称“服用熊胆粉半年后肝硬化好了”,相关功效均无法提供任何科学依据或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系初次违法,且主动与举报人协商退款并取得谅解,同时对其他购买者亦办理了退款,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情评析:本案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宣传方式组织化、授课化。当事人通过发放传单、电话邀约等方式组织老年人等消费者集中听课,以PPT讲解结合“患者现身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具有明显的会议营销特征,迷惑性和诱导性更强。另一方面,宣传内容严重超出法定范围。涉案“熊胆粉”作为药品,其宣传内容依法应限于药品说明书核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当事人宣称的功效多达数十种,远超说明书核定范围,且使用了“品质最高”“行业第一”等绝对化用语,严重误导消费者对药品功效的认知。本案的查处警示药品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药品功效。
5.宜春市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安德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靖安德健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组织老年人观看阳光谷牌红曲亚麻酸胶囊宣传视频,宣称该产品是由发酵中药加植物提取的,具有抗凝溶栓血液垃圾、清肠毒、降低血液黏度等作用。经查,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国食健注G20200183),保健功能仅为“有助于维持血脂健康水平”。而当事人播放的视频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抗凝溶栓、清除血液垃圾、清肠毒、降低血液黏度”等作用,明显超出了其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具有相关功效的有效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店内宣传仅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受众面小时间较短,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后果轻微。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情评析: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对保健食品开展商业宣传。案涉产品仅具备有助于维持血脂健康水平的保健功能,当事人却虚构其具有抗凝溶栓、清除血管垃圾、清肠毒、降低血液黏度等疾病治疗功效,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该宣传极易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侵害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及时叫停了针对老年人的虚假营销乱象,有力维护老年消费者消费安全,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为老年人营造安全、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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