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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2026-04-09 18:57来源:龙江市场监管 编辑:夏思睿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执法“铁拳”警示震慑作用,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现将2026年第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哈尔滨市道里区某食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道里区某食品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法式鹅肝,经抽检检出鸭成分,未检出鹅成分。经调查,当事人在出具的销售票据中将产品名称标注为“鹅肝”,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22日,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0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绥芬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10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绥芬河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经销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羊乳粉等问题。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全脂加钙羊乳粉”产品中检出牛源性成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购进名称为“高钙羊奶粉”的商品后,将原标签撕掉,粘贴标称“全脂加钙羊乳粉”的自制标签对外销售,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13日,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0佳木斯市汤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汤原县某食品商店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0月15日,佳木斯市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汤原县某食品商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问题。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以直播讲课的形式,对其经营的羊奶粉进行宣传。宣传用语包括“全方位调整身体,是由内而外地帮你整体进行调整”等内容。经核实,该羊奶粉不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上述功效的证明材料,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1月15日,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0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哈尔滨市某学校食堂超范围经营、用巴沙鱼冒充龙利鱼制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烤肉拌饭和三丝爆豆,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带量菜谱中某菜品显示用料为龙利鱼,经查询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记录,发现其于当日仅购进巴沙鱼片,未购进龙利鱼,构成用巴沙鱼冒充龙利鱼制售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存在食堂地面管道下水连接处未封闭、洗消间换气口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构成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26年3月11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0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5年9月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生产经营的“奶黄包”“豆沙包”食品存在“斑点”。其员工在食品处理区工作时佩戴手表,涉案面食类餐食烧熟后送至学校时间超过4小时,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四条之规定,2026年2月27日,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