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华红兵)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2100万元。甲、乙、丙、丁共计四家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四家公司投标报价依次为1980万元、1812万元、1800万元、198万元,丁公司投标报价和其他公司的投标报价有很大差距,与采购预算悬差达10倍之多。以198万元的报价承揽预算金额为2100万元的项目,异常低价的背后必然暗藏玄机!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本项目报价分所占的权重为30%,甲、乙、丙、丁公司投标报价得分分别为3分、3.278分、3.3分、30分。另外甲、乙、丙、丁公司商务得分分别为65分、62.5分、60分、45分,甲、乙、丙、丁公司评标总得分依次为68分、65.778分、63.3分、75分,丁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为丁公司商务得分较低,丁公司提供的标的物参数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标的物参数项较多,有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但是甲公司投标报价最高。丁公司有可能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甚至私下与甲公司串通,最终甲公司可能高价中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将丁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甲、乙、丙公司报价得分分别为27.27分、29.8分、30分,甲、乙、丙公司评审总得分则依次为92.27分、92.3分、90分,乙公司则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丁公司异常低价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成为左右中标结果的重要因素,还关系到财政资金是否能够节约168万元(甲公司投标报价减去乙公司投标报价)的重大资金使用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供以往的案例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同时告知如果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履约,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投标人依然坚称其投标报价没有问题,评标委员会将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做了汇报。
根据评审情况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出:1、当投标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便予以认可;投标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不予认可。2、提醒投标人研读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要内容,如有必要请采购人与投标人联系,充分领会采购需求内容,防止出现投标人因未能充分领会采购需求内容或者对招标文件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报价出现异常情况。评标委员会按照监管部门工
作人员的建议再次与丁公司进行沟通,最终丁公司表示想低价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此次投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耐心沟通,最终丁公司放弃对本项目的竞争。
公开招标项目中,“明显低价”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尤其要注意两个关键点:1、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这里并没有指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因为每个企业的成本均不同,所以行业平均成本价无法认定。2、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提供
本次标的物大量库存照片、台账等佐证材料或者以往类似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提供。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投标人异常低价的认定一直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疼的问题。江苏省财政厅于2025年6月16日就异常低价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苏财购〔2025〕62号)的通知,就异常低价给出了明确的界线,即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此举有效预防和避免恶意低价中标,抵制恶意低价参与围标、串标,为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是否为无效投标提供了直观量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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