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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场监管重拳治食品乱象,公布案例警示

2025-09-06 10:1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俊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陈炳秋)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大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劣肉制品、打击食品非法添加、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公布,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肇庆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肇庆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饮品展开生产情况调查。

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六个批次产品的烟酸使用量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的限量。该标准限值为3mg/kg-18mg/kg,而实测值高达1050mg/kg-2250mg/kg,最高值达到人体可耐受摄入量的18倍。经召开食品评估认定专家会议,专家认定食用本案食品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极高。当事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四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会市某幼儿园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10月25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四会市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饭堂厨房留样冰箱内有10月21日至25日的留样,但留样登记表中未有留样重量的相关登记。经查明,当事人由于负责食品留样的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留样冰箱内的食品留样克数均不足125克,且未记录留样重量。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因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被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封开县渔涝镇某商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封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店内售卖的“海天金标生抽(酿造酱油)(净含量500ml)”“海天烧烤汁(调味汁)(净含量230ml)”等14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相关合法有效资质证明及食品购进凭证、销售台账。2025年7月,封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肇庆市鼎湖区某烧腊加工小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肇庆市鼎湖区某烧腊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咸香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8月30日生产上述产品6只。现场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库存,当事人亦未能提供其加工小作坊原辅料进货销售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2025年1月,鼎湖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案

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1月6日生产包装的130包“多肉排骨粒”食品,涉案货值2600元,还未销售,其标注的生产日期跟实际生产日期不相符。2025年1月,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多肉排骨粒”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广宁县某网络传媒服务部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案

广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广宁县某网络传媒服务部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

经查明,该网络传媒服务部在微信平台线上销售的散装“腊鸭肫”食品是举报人举报材料中产品,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制作,当事人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产品信息(生产厂商、生产厂商地址、经销商)实际生产厂商和地址、经销商和地址不相符,为虚假内容。该批产品已售罄无库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德庆县悦城镇某烧腊加工店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案

德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5月19日采购食品原料“新鲜猪肉”时未索要进货单及查验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追索到上述食品原料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德庆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食馆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4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食馆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厨房内有活体蛇5条(疑似水律蛇,学名:滑鼠蛇),其对外经营使用的餐桌上放置的“点菜单”记载有“水律蛇(人工自养、起片)……168元/斤”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提供涉及野生动物的餐饮服务,根据顾客点单要求将购进的滑鼠蛇加工成食品供顾客食用。经鉴定,滑鼠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仅限野外种群),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