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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铁拳”出击 公布食品类典型案例

2026-01-09 14:15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食品类典型案例,以期达到警示震慑、以案释法的效果。

案例一: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处理结果:2025年9月11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50元;2.罚款人民币52000元;罚没款合计59050元,上缴国库。

案情情况:2025年6月16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12509135)反映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绿豆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收到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J20251721)反映标称当事人生产的板栗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25年6月16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具备相应资质。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生产的绿豆饼,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CCIC12509135)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该批次产品由万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下单生产,共60箱,金额4950元,物流发往湖北省黄冈市。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生产的板栗饼,经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No:SJ20251721)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该批次产品由万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下单生产,共25箱,金额2100元,物流发往广东省佛山市。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7050元。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均已售完,故实际未能召回,违法所得7050元。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生产时冷却不充分,产品高温所致。当事人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因食用上述检验不合格食品发生问题的不良反映。

法律分析: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饼、板栗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过氧化值超标本质是油脂酸败,这在糕点、油炸食品、坚果炒货中具有普遍性且不易察觉,它直接反映企业在原料验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漏洞。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不是仅仅处罚终端销售者,而是逆向追溯至批发商、生产者,乃至横向调查同批次产品,实现源头治理。食品安全责任需要精准划分,其核心在于是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例如此案的经销商万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能提供完整票据、证明不知情,则可能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网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7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网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带图案的糯米纸12盒、糯米纸原料2包、食用色素5瓶;2.没收违法所得7433.65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7433.65元,上缴国库。

案情情况:2025年9月4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加工可食用糯米纸的行为,当事人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2023年11月起,当事人采购原料白色糯米纸(威化纸)和食用色素,并使用佳能IP7280打印机添加食品色素,对白色糯米纸进行生产加工,印制出带有图案的糯米纸,并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中销售此类带图案的糯米纸,同时在商品界面宣传该糯米纸为“可食用”。经统计,当事人生产经营带图案的可食用糯米纸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7433.65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无证生产意味着逃避了国家对食品生产场所、工艺流程、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等方面的法定许可与持续监管。其生产环境、原料来源、添加剂使用等环节均处于失控状态,极易滋生微生物污染、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等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此类行为,从源头截断不合格、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通道,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最直接、最有力的保护。

案例三: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区木渎某小吃店未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经过涂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处理结果:2025年9月2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中区木渎某小吃店未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经过涂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在网店售卖凉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26元;3、罚款人民币12478元;罚没款合计13304元,上缴国库。

案情情况:2025年8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当事人在美团、京东及饿了么3家外卖平台从事餐饮外卖业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 app及饿了么app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与其实体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同,且在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多了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持有的有效合法营业资质与上传线上平台持有的营业资质不符,当事人持有的法定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平台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项目、签发日期及有效期二者不符合行政依法审批资质,当事人在美团app及饿了么app店铺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涂改情况。本案中,当事人未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经过涂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在网店售卖凉菜。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在美团、京东及饿了么3家外卖平台销售凉菜的货值金额为826元,违法所得为826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未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经过涂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在网店售卖凉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依法使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便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给广大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强化法律意识,维护食品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务必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案例四: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经济开发区某小吃店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处理结果:2025年4月2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中经济开发区某小吃店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情情况:2025年3月14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工单反映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外卖店铺“一店多开”。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2家外卖店铺,名称分别为“鸡祥物地锅小鲜鸡(城南店)”和“将相王者 黄焖鸡米饭”。其中,“鸡祥物地锅小鲜鸡(城南店)”显示地址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3幢B01室,该店铺中上传的商家资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均为“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某副食品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物。经核实,该副食品店的经营者表示未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也未发现该副食品店的相关许可信息,且当事人在“鸡祥物地锅小鲜鸡(城南店)”的主体资质中上传的“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某副食品店”的营业执照与原件实际并不一致。综上,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店“鸡祥物地锅小鲜鸡(城南店)”的主体资质中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为虚假信息。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将涉案美团店铺进行了下线处理。

法律分析: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美团平台经营的店铺上传虚假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预留虚假的经营地址,构成《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食品经营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使得证照核验和地址核查成为监管关键环节。本案中,当事人上传虚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预留虚假经营地址的行为本质上是规避监管、漠视食品安全底线的违法违规操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行动,既是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也是对网络平台的警示,更是对公众食品安全权益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