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陈一虹 记者李黎)近年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柔性执法理念,“寓监管于服务”,扎实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升级出台3.0版免罚轻罚规则及清单,指导全市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奋力打造公平透明、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从2022年到2025年底,已累计办理免罚轻罚案件1.1万余件,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明显。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起南京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5年4月3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售食品货架上有8瓶过期橙味汽水,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经查,涉案产品共进货24瓶(生产日期:2024年6月18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总价为60元,单瓶购进价格为2.5元。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橙味汽水1瓶,销售价3元/瓶。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元,获利0.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超过保质期,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轻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3.0版)》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罚款3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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