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经营形成有力威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在抖音平台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例简介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东台市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苏北某农场蔬菜基地”销售散装食品苏北米饼,在销售页面宣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为东台市某糕饼厂生产。2026年2月1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从事网络食品销售过程中,对其销售食品的生产单位进行了虚假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食品销售领域虚假资质宣传的案例。部分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散装食品时,利用散装食品包装标签不齐全的特点,通过虚构生产资质、篡改溯源信息等方式博流量、抢客源,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又扰乱网络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坚持过罚相当、柔性执法原则,对轻微违法予以合理惩戒,既有效震慑电商食品虚假宣传乱象,又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同时明确网络食品经营红线,为规范线上食品销售行为、筑牢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防线提供了执法参考。
案例二 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科技公司发布食品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某健康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在淘宝淘工厂平台“国货严选旗舰”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猴头菇茯苓砂仁粉”具有“胃疼便秘、增强免疫力、促进肠道排空”等保健食品功效。经查,上述情况属实,因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2026年5月13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普通食品时宣传“胃疼便秘、增强免疫力、促进肠道排空”等保健食品功效,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罚。本案广告费用为当事人委托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广告页面,支出费用160元。涉案广告由当事人在淘宝平台自行发布,无推广发布费用。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苏省广告条例》明确规定: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销售页面,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食品功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案例,市场监管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三 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设计制作食品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为某健康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涉嫌在淘宝淘工厂平台“国货严选旗舰”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普通食品“猴头菇茯苓砂仁粉”具有“胃疼便秘、增强免疫力、促进肠道排空”等保健食品功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违法广告由盐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收取费用160元。因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虚假广告,2026年5月13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设计制作广告时,无视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在广告内容中宣传具有“胃疼便秘、增强免疫力、促进肠道排空”等保健食品功效,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注重规范广告发布、制作的全过程,对广告设计者和广告发布者一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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