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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6-06-10 09:3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聚焦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泰州市持续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多起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6年4月17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小吃店关东煮展示柜展示的产品为“安格斯牛肉棒”、“牛筋丸串”。同时该商户在美团、淘宝闪购线上店铺页面标注为:“安格斯牛肉棒”“关东煮牛筋丸串”。经现场核查,标注为“安格斯牛肉棒”的产品实际品名是“安格斯牛肉风味棒”,配料主要为鸡腿肉、鸡胸肉、牛肉、鸡软骨等。店内及线上标注的“关东煮牛筋丸串”“牛筋丸串”,实际品名为牛筋风味丸,配料主要为鸡肉、猪肉、牛筋等。当事人模糊了“风味”与“实质”的法律界限,将“牛肉风味棒”简化标注为“牛肉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体现了对低价食材冒充高价食材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二

2026年4月27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网络餐饮店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兴化市孙某某小吃店鸭血来源可疑。经查,当事人从某农贸市场摊贩处购进其它禽类血冒充成鸭血,并在其经营的鸭血粉丝中使用,总货值金额超十万元。当事人使用其它禽类血冒充鸭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涉案金额较大,情节恶劣,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三

2026年4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开展检查,发现商家热销“肉串”(月售700+,单价3.5元)商品,商品描述为“猪脆骨”。经深入调查,“猪脆骨”实际原料为鸡胸肉。鸡胸肉属于家禽类中最便宜、产量最大的部位之一,而猪脆骨(通常指月牙骨、猪耳软骨等)是猪身上产量少、口感独特的部位,其价格远高于鸡胸肉。商家用鸡胸肉冒充猪脆骨,利用两者之间的巨大价差牟取高额利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四

2026年4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内上架的“撒尿牛肉丸”显示商品原料为“牛腱子、牛腿肉、牛肋条”。经查。上述产品实际原料配料表中仅有鸡肉、鸭肉等成分,未见牛肉成分。当事人以鸡、鸭肉冒充牛肉,对外卖平台经营菜品的质量作虚假宣传并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线上消费场景下,消费者无法直观查看后厨食材与菜品制作过程,主要依托平台菜品名称、图文介绍、食材标注作出消费判断。部分商家利用线上消费信息差,虚假标注商品原料,刻意误导消费者高价消费,严重扰乱肉制品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2026年5月,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中,经快速检测发现当事人制作销售的熟肉制品(鸭胗)“亚硝酸盐”项目结果为疑似阳性。执法人员随即对销售的鸭胗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亚硝酸盐”项目检验数值为36.0mg/kg。经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制作鸭胗过程中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用于调色,违反了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2年第10号公告》中“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相关条款。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