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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发布网络餐饮整治典型案例

2026-08-03 10:52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严洪彬 李雅楠 记者李黎) 为全面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整治典型案例,以期达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6年4月24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网络餐饮门店时,发现万达广场某花甲店使用过期面条,执法人员立即溯源至品牌原料供应商南通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为连锁餐饮,是多家品牌门店的原料供应商。2025年至案发期间,当事人负责人多次教唆下游门店撕除、涂改食品生产日期标签,明知产品过期仍低价向各门店售卖过期香菇海鲜酱、红薯粉条、面条等食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56包过期香菇海鲜酱实施扣押。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其主观故意明显、长期批量销售过期食品、教唆门店篡改标签,违法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3家违法下游门店另案查处。

案例二、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出借证照、某餐饮店提供虚假网络餐饮信息案

2026年3月2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网络餐饮门店时,发现一家已停业的烧烤店门口张贴了一张“取餐到对面”的告示。经查,该烧烤店2026年2月18日退租停业,后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借给对面的餐饮店,允许其使用名下美团外卖店铺接单经营。某餐饮店实际在自有经营场所加工出餐,但网上店铺公示的经营资质、经营地址均为某烧烤店,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

某烧烤店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餐饮店提供虚假网络餐饮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关停涉案美团外卖店铺。

案例三、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未对入网商户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为无证商户上线经营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6年3月19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网络餐饮门店时,发现某餐饮店在淘宝闪购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虚假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淘宝闪购海门区域运营商“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运营辖区18家入驻淘宝闪购平台的商户均存在证照造假、地址不符等问题,当事人员工还利用绘图软件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协助10家无证商户入驻淘宝闪购平台。

当事人未对入网商户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助无证商户上线经营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员工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