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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2025-10-09 11:2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夏思睿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守护耕地资源、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耕地保护意识,此次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

一是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压占类”破坏耕地行为常以“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合法名义为掩护,在耕地上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严重破坏耕地耕作层。案例一,被告人朱某利等人以开发建设农业基地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利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耕地的坚定立场,也有效震慑了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破坏耕地行为。

二是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等“挖损类”破坏耕地行为,往往通过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对耕地造成深度破坏,修复难度极大、生态损害严重。案例二,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导致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生动诠释了国家施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心,释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强烈信号。

三是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在耕地上非法采矿,严重破坏耕地结构和土壤质量,导致耕地无法正常耕种。案例三,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黑土地上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它沙土进行回填,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在被告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两个罪名情况下,人民法院择一重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于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四是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相较于自然人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大规模的耕地破坏,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大,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案例四,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中,擅自将拟租用的大量耕地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建设活动,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维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和国家粮食安全。


案例1

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利、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利、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利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行倾倒渣土牟利之实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以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此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对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2

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瞿某军独自或伙同范某鹏、牛某智(二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省单县某村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现状为耕地,取土行为致29.4亩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其中,瞿某军涉及取土面积28.4亩。案发后,瞿某军积极购土回填了部分耕地。

【裁判结果】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军非法占用28.4亩永久基本农田取土销售,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瞿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购土回填部分耕地,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瞿某军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销售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守牢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是保障我国耕地安全、粮食安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瞿某军为牟取私利,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取土售卖,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功能丧失,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破坏耕地资源犯罪,并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被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及时有效修复,对社会公众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3

于某非法采矿案

——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某地块内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它沙土进行回填。经鉴定,于某非法采挖草炭土1万余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7万余元;毁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30余亩,造成耕地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于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因盗采草炭土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典型案例。草炭土(又称泥炭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兼具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草炭土,破坏矿产资源和粮食生产,严重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于某在二年多内以“采挖—回填”的方式持续非法采挖草炭土并用其它沙土回填,造成30余亩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永久性破坏,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采矿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于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案例4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江某公司)负责实施某综合体建设项目,刘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澄江某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但在2021年3月至4月项目推进期间,其在未取得建设用地等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集体土地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活动。经鉴定,澄江某公司的行为造成54.74亩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首,澄江某公司主动对受损耕地进行复耕。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澄江某公司和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破坏耕地进行复耕,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澄江某公司提起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件。社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严禁违法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行为。本案中,澄江某公司擅自在拟租用的大量耕地上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活动,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依法应予以惩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守护好祖国的良田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