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公布第十四期典型案例,以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上海锦盐记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6年4月,该局接网络餐饮相关线索,称辖区内“粤东顺·醉鸡煲·潮广排档(徐家汇店)”餐饮店疑似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单位位于古宜路186-7号临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及后续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生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将基围虾用生腌料汁腌制4至8小时后制作成生食类食品“潮汕生腌基围虾”销售。二是当事人采购使用原料“方诚忠牌(仿)北极蚌片”(配料:猪生肠等)加工制作后,以“风生水起捞螺片”和“葱油螺片”名义对外销售。其中,美团线上店铺宣传“葱油螺片:主料为螺片”,淘宝闪购线上店铺宣传“葱油螺片:原料为海螺”“风生水起捞螺片:原料为海螺”。三是当事人厨房内存在一袋已开封使用的食品原料“沙姜粉”,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至案发,当事人通过销售“潮汕生腌基围虾”违法所得6000余元,销售“风生水起捞螺片”和“葱油螺片”违法所得3万余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菜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排查锁定违法线索后,在现场检查中并未“查到即止”,而是进一步查实了虚假宣传和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两项此前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做到线上排查定位与线下全面体检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本案反映出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用廉价食材代替贵价食材欺骗消费者牟取不当利益,从根本上暴露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缺失等深层次问题。各餐饮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侥幸心理。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下单前务必查看商家资质、确认经营范围,食品安全始于每一次的谨慎选择。
上海澜福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2026年3月,该局接市民投诉反映,当事人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在美团平台售卖“野菜色拉”。执法人员对位于复兴中路1251号-3临的“六本木居酒屋”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在线上线下均销售“蔬菜色拉”,并查见相应销售记录。至案发,当事人通过销售“蔬菜色拉”获取违法所得3000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行政处罚。本案中,商家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既违反法定经营规范,也埋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重经营效益、轻安全责任,对许可范围与食品安全之间的内在关联缺乏应有认知。此案提醒餐饮经营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严守许可边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上海市徐汇区杨红珍餐饮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案。2026年7月,该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大木桥路142号的“李鲜庭.鲜切牛肉冒菜”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局当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要求餐饮具必须清洗消毒,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底线。本案中,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漠视消毒规定。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执法刚性纠正“餐具消毒是小事”的错误认知,避免轻微违法行为长期放任演变为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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