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网!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全面整治违规“生鲜灯”

2026-04-28 15:07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明明在生鲜摊位看着色泽红润、诱人新鲜的肉类,买回家却颜色暗淡判若两物。罪魁祸首,正是那盏会“美颜”的“生鲜灯”。

自2023年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生鲜灯”已被明令禁止。然而,仍有部分商家心存侥幸、打起“擦边球”。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全面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还原食材真实本色,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整治以农贸市场、商超、生鲜专卖店等为重点场所,共检查生鲜经营主体400余户次,整改违规用灯问题73个,立案53件。重点排查有色光源、变相违规用灯、可变光源等问题,同时现场进行法规宣传贯彻,引导经营户使用合规灯具,坚守诚信经营底线。

image.png

专项整治“生鲜灯”

面对明令禁止的“生鲜灯”,个别商家或心存侥幸,或阳奉阴违,甚至收到警告后仍拒不整改。对此,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2026年3月5日,朱泾市场监管所在检查时发现,某店冷柜内设有6台有色生鲜灯及2条可变色灯带,红光照射导致食品色泽严重失真,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七日内拆除违规照明设备或更换为白色光源。3月21日复查时,该店仍未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鉴于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经执法人员再次教育,目前当事人已主动拆除全部违规照明设备,更换为白色光源。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系金山区首例因拒不整改“生鲜灯”而立案的案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合规经营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收到警告及责令改正通知后,经营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切勿将“警告”视作“耳旁风”。屡教不改者将面临经济处罚与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