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建华 记者李黎)为加强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推动区域协同共治,激发市场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南京都市圈2025年度网络交易监管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南京市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搭售商品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流量套餐时默认勾选会员服务。经查,当事人设置的流量套餐订购页面,底部会有已默认勾选的“极速会员(年度)19.9元/年”。虽然19.9元的支付选项可以选择取消,但未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位置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选择同意或取消,而是设置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对公众号相关设置进行整改,取消默认同意选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广大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时,对于需要“勾选”的内容,务必要认真阅读,尤其是系统默认的条款内容,在确认无误之后再点击确认,确保知晓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
二、马鞍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侵犯奥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马鞍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的互联网广告页面中进行虚假宣传。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车载充电器印制有奥迪标识。经查,2022年7月底,当事人在天猫店铺上架车载手机支架无线充电器。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当事人在涉案车载手机支架无线充电器宣传主图中大量使用图片标识进行宣传,并在广告页面中声称“内置进口芯片 自动识别机型”。经核查,涉案商品使用的芯片非进口芯片;涉案车载手机支架无线充电器正面突出印制图片标识。本案中当事人广告页面的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费用共为280元。自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当事人共销售270个,销售金额共计36183.29元,故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6317.3元(含1个扣押车载手机支架无线充电器),违法所得26733.2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733.29元及车载手机支架无线充电器并罚款37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网络商标侵权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侵权商品可能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不仅制止了假冒侵权商品的流通,而且防止了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有效维护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生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规范网络交易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创新环境。
三、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店以“私域直播”帮助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宝应县某百货商店经营者荀某通过其运营的4个微信群,以私域直播方式销售“保罗赛迪奴元气太空系列高弹休闲运动鞋”和“鸸鹋油透骨膏”。直播中,宣传运动鞋具有“太赫兹”保健功效,称其可“穿透人体20-30公分,加热骨髓,清除寒湿”;宣传透骨膏可治疗颈椎病、关节炎、中耳炎等28种疾病。经查,上述商品均为普通商品,不具备保健或治疗功能。当事人通过“送鸡蛋”活动吸引中老年人入群,在直播中转发商品链接、发放红包等方式,协助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从中获取70%直播利润。其行为构成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5年8月,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开业时间短、所起作用次要等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此案明确警示:私域空间非法外之地。即便是作为分销渠道协助虚假宣传,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必须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底线,杜绝虚构商品功效欺骗消费者,尤其不得针对中老年群体进行诱导性营销。2.对于社会公众,特别是中老年人,需警惕以“送小利”为诱饵、用“高科技”术语包装的营销陷阱。对于宣称能治疗多种疾病的普通商品,应保持理性,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信息,不轻信私人社交群的夸大宣传。3.案件展现了执法人员主动网络巡查、有效锁定新型隐蔽违法行为的能力。办案中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作出罚则,体现了精准执法,为查处类似利用私域流量从事虚假宣传的行为提供了实践借鉴。唯有经营者守法、消费者警惕、执法者有力,方能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
四、淮安市唐某东等人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唐某东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销售“洋河”“古井贡酒”等知名白酒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请求立案查处。经研判,该案件可能涉及重大互联网制假售假产业链,随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建联合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查,2023年3月初,唐某东按上线王某媄、章某丽等人要求,委托王某明、李某犁开发假冒“洋河”“古井贡酒”“剑南春”等品牌白酒的防伪二维码(该二维码仿造正品防伪技术,通过自建网站、绑定银行卡,注册多个微信商户账号实现红包充值与兑现),之后由周某权等人转发给王某媄、章某丽等人,以0.5元至19元不等的价格售往江苏、安徽等地的张某松、张某、杨某手中。张某松等人从废品市场收购对应品牌白酒空瓶,灌入劣质白酒后将假冒防伪二维码印在瓶盖上,通过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销售。截至案发,已生产假冒白酒5000余瓶,货值20余万元。
该假冒二维码扫码后能显示正品商标信息及“抽奖”功能,“中奖”金额可实时到账,辨识难度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企业权益和消费者健康。专案组进一步查明,该案上下游涉及浙江、河南、四川、湖北等地20余名违法人员,制造假冒标识超200万个。2024年5月收网行动中,抓获19名犯罪嫌疑人,查封7个网站,捣毁6处制售假冒白酒窝点,查扣2万余瓶假冒白酒、500余万个假冒二维码标识,涉案金额上亿元,实现从假冒标识制造到终端售假的全链条打击。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5年3月,唐某东、王某美、章某丽、王某明等5人被判处2年至4年有期徒刑,罚金共105万元。周某权帮助王某镁注册商户、传递二维码,无违法所得且情节轻微,2025年1月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移送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周某权参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其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2025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处罚金1.2万元。目前,专案组仍在追查下游制假售假链条。
典型意义:本案采用“注册空壳商户+线上平台操作”的新型商标侵权模式,通过制造假冒防伪二维码供制假者使用,多个环节依托网络平台交易,需借助电子取证固定证据,对执法人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假冒二维码扫描页面与正品一致且具有红包功能,辨识难度大,侵权隐蔽性强。案件查处体现了过罚相当与行刑衔接的有效实践,主从犯依法判刑,情节轻微者不予起诉并移送行政处罚,全面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彰显“全链条打击、精准化治理”的执法理念。
五、镇江市丹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不合格产品标识违法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丹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两项违法事实:其一,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店”店铺首页,公然标注“某集团旗下子品牌”字样;其二,当事人生产的床上用品六件套中,有一套未按规定标明厂名、厂址及合格证明,且该产品包装上印有“简色生活、水星优品”字样。
经查证,当事人与标注的某集团无任何关联,亦未获得该集团任何形式的授权,其在“微店”宣称“某集团旗下子品牌”的行为无事实依据,该“微店”相关广告费用共计1200元。此外,2024年9月,当事人向某学校销售的床上用品六件套,其包装上同样标有“简色生活、水星优品”字样,该包装标识由当事人委托加工,产生加工费174元。综上,当事人涉案广告费用合计1374元。
在产品销售方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床上用品174套,货值金额总计139026元;后因部分产品退货7套,最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7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00元及罚款4122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两类明确违法行为:一是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在未获水星集团授权、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于“微店”宣称“某集团旗下子品牌”,并在产品包装标注“水星优品”,借知名品牌商誉“搭便车”,主观上明知违法仍刻意攀附,客观上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与某集团存在质量关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二是产品标识违规行为,其销售的床上用品六件套未标明厂名、厂址及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掩盖产品质量问题。
从法律适用看,执法机关精准区分违法行为性质,针对虚假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针对标识违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避免法律竞合混淆。处罚时,综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良好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00元、罚款4122元的决定,既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未因双重违法过度惩戒,也未因从轻情节弱化警示效果。
典型意义:对企业而言,必须严守合规底线,网络宣传不得虚构品牌关联“搭便车”,产品标识要依法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摒弃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对消费者而言,要警惕网络平台中“知名品牌关联”类宣传,购买时留意产品标识是否完整,遇侵权及时维权,维护自身知情权与选择权;对监管部门而言,需持续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与平台、关联方协同,快速固定证据,同时从案件中提炼行业风险点,通过专项排查、合规指引等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切实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综合搜索、排查,发现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6家网店首页显示的所售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异常过高,存在虚假交易数据嫌疑。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其在某电商平台6家网店的竞争力,通过刷单刷好评的方式以提升其店铺的排名。一是当事人通过登录某电商平台商家后台修改订单金额实现刷单,当事人在商品上架时先定价为1元,随即下单10万件,再将总价由10万元改成10元并付款形成订单,该订单完成后即恢复商品原价,此时商品销量显示为10万件。当事人刷单31次,每次刷10万+件,共计310+万件。二是当事人通过公司员工和专业刷单人员虚假购买方式刷好评,当事人多次和多名刷单人员联系,共计转账给刷单人员1.84万元费用,让他们帮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6家店铺商品刷好评,刷单人员并未在店铺真实消费,而是通过空包的形式真实订单,再对该订单写好评,实现商品口碑极佳的效果。当事人通过刷单刷好评,制造出其在平台店铺“商品销量高、店铺信誉好”的效果,获取平台流量,吸引消费者关注和下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虚构交易数据进行刷单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
典型意义:为解决刷单炒信发现难的困境,滁州市建立了“行税衔接”机制,打通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壁垒,形成执法合力。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监测网店中的商品销量,找出存疑店铺,交由税务部门查询该店纳税申报额,对两者差距过大的,作为案件切入点开展联合调查,实现了“精准锁定、违法必现”。本案是“行税衔接”机制的第一次实践,事先锁定店铺销售数据,再通过联合会审,形成一起重大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链条,当事人为避免支付天价漏税额,积极配合提供刷单证据和后台数据,争取从轻处理。本案的查处既有效打击了破坏市场秩序的“内卷式”竞争手段,也为市场监管办理刷单案件找到了突破口。
七、芜湖市南陵县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3日,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陵县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店铺名为某生腌刺身捞汁小海鲜)从事生食及冷食类海鲜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便邀请“网红”探店推广、开展线上经营;更于7月17日通过修图软件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抖音通过审核。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没收违法所得8644.60元;三是罚款15000元。
办案心得:1. 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隐蔽开展违法经营,仅靠线下检查难以发现伪造许可证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线下查店+线上溯源”的方式,锁定抖音账号、店铺信息及推广记录,最终核实违法事实,为案件查办提供了完整证据链。2. 聚焦新兴经营模式监管难点:随着“网红探店+线上销售”模式兴起,部分经营者利用平台审核漏洞规避监管。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关注经营者是否存在“无许可经营”“伪造资质”等行为,同时加强与短视频平台的沟通,推动平台落实资质审核主体责任。3. 裁量处罚需兼顾法理与情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罚时,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未取得许可”“伪造许可证”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定性、合并处罚,又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金额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合理确定处罚金额,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典型意义:1. 强化食品线上经营领域监管警示:本案针对“网红餐饮”线上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处罚,向市场释放明确信号——无论线下门店还是线上平台,食品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伪造资质、规避监管的行为终将受到惩处,有效震慑了潜在违法经营者。2. 为新业态监管提供实践参考:案件查办过程中形成的“线上账号溯源+资质真实性核验+推广行为核查”工作方法,为后续监管部门应对“短视频平台食品销售”“网红探店推广”等新兴经营模式的违法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办案思路。3. 引导经营者与平台规范履职:一方面,警示食品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许可、诚信经营,不得通过伪造资质、虚假推广等方式牟利;另一方面,也倒逼短视频平台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对提交的许可证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切实履行平台监管义务,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八、宣城市绩溪县某餐饮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5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在某外卖平台上的“某某锅贴(绩溪店)”下单30个锅贴时,价格已达到起送价之后显示需搭配其他4种“饮品类”商品才能下单配送。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前往商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在某外卖平台开设店铺“某某锅贴(绩溪店)”,外卖店铺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负责平时的运营,执法人员打开某平台现场在其店铺下单30个锅贴发现“搭配销售”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者是否依法诚信经营直接关系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市场交易公平。在外卖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秩序,筑牢民生消费安全防线。
九、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溧阳市某烟酒店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经查,溧阳市某烟酒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为提高店铺销量,自2022年8月起,通过其抖音个人账号发布含烟草制品到货信息及产品介绍的短视频,用于提醒老客户、吸引新顾客。截至案发,该账号累计发布短视频252个,共拥有粉丝676个,总获赞1.9万次。其中14条涉及烟草广告内容(发布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4年4月12日),内容未涉及价格与口感,视频点赞数在52至155之间,评论数为6至43条,部分互动为当事人及其亲友所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传播迅速、受众广泛,已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随着平台普及,部分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薄弱,易在自主营销时逾越法律边界。本案中,当事人虽为经营规模小、粉丝数量有限的个体工商户,且发布内容未直接涉及烟草价格和口感宣传,但其行为本质上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互联网烟草广告活动。本案的查处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线上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警示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经营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烟草广告,切实守住广告合规底线。
十、常州市金坛区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7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水产品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大闸蟹缺斤少两。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8日到该公司处核查,当事人对相关订单信息进行确认,当事人涉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2024年11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关于当事人的相同投诉后,依法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网店销售的大闸蟹。当事人在销售“公5.0-4.7两 母4.0-3.7两”“公4.0-3.7两 母3.0-2.7两”和“公5.0-4.7两 母4.0-3.7两”这三个规格的大闸蟹时,未按照订单约定发货,而是将低规格“公3.2两,母2.5两”的大闸蟹发货给消费者。其中“公5.0-4.7两 母4.0-3.7两”规格的单价为398元,错发订单数量28个(其中2个订单买了2个相同的规格),“公4.0-3.7两 母3.0-2.7两”规格的单价为298元,错发订单数量4个,“公5.0-4.7两 母4.0-3.7两”规格的单价为498元,错发订单数量1个,低规格的“公3.2两,母2.5两”单价为198元。上述订单,当事人合计多收价款630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将大多数错发的订单进行了仅退款处理,已退款6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订单提供相应重量大闸蟹的行为属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欺诈行为,构成了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处罚款12600元,合计罚没12900元。
案例分析:当事人主要在网上销售大闸蟹类水产品,销量较大。案件办理过程中陆续收到多起大闸蟹缺斤少两的投诉举报,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处理过程中,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调解,要求商家将存在缺斤少两的订单进行退款。当事人未按照订单约定大闸蟹的规格发货给消费者,属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大闸蟹缺斤少两本质是消费欺诈,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遏制不法商家,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闸蟹产业作为地方特色经济,其健康发展依赖规范的市场秩序,通过严格监管,避免个别商户行为损害整体产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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